硫酸泄漏傷人案背后的法與情

2023-12-12 15:02:02  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

本案中,李大明的職務是危險貨物車輛駕駛員,不是押運員

文/曉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那么在高度危險物傷人事故中,如何劃分受害人因自身過錯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受害人工傷和保險理賠是否影響其向高度危險物占有或使用人索賠?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給出了答案。

運輸硫酸的承運人需要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圖 / VCG)

司機被外泄硫酸燒傷

湖南人蔣杰有一輛車牌號為湘JA××××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蔣杰常年將該車掛靠在常德某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運輸公司)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為此,蔣杰還特意雇請同鄉(xiāng)李大明為該車的駕駛員、押運員,李大明具有危險貨物運輸駕駛、押運資格。

2021年9月8日,湖南某車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車橋公司)與津市市安益化工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益公司)簽訂了一份硫酸購銷合同,約定某車橋公司以1320元/噸的價格向安益公司購買98%濃硫酸14噸。另外,雙方還對質量標準、交貨地點、包裝、驗收標準、結算方式及期限、違約責任和有效期限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安益公司向常德某生態(tài)發(fā)展公司購買了此批硫酸,用于履行合同。

9月14日上午,李大明駕駛著湘JA××××危險貨物運輸車,與押車員劉爽從這批硫酸的存放地——石門縣某化肥有限公司運送硫酸到某車橋公司。車輛抵達目的地后,李大明沒有遠離危險源,在沒有穿戴防護服、防護面罩、防護靴,僅戴防護手套的情況下幫助卸貨。

然而這次看似平常的卸貨卻出現(xiàn)了意外。由于某車橋公司的抽酸泵出口與出酸管連接不牢,啟動抽酸泵后壓力增大,導致出酸管脫落并致硫酸外泄,李大明顯然對此準備不足,猝不及防之下,外泄的硫酸直接噴濺到李大明的背部和面部,而李大明也因此被嚴重燒傷。

事故發(fā)生后,李大明被送往常德市燒傷整形醫(yī)院住院治療27天,共花去醫(yī)療費31656.55元。經(jīng)常德市倚天司法鑒定所鑒定,李大明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20天,護理期為60天,營養(yǎng)期為90天;后期治療費4000元。

事故發(fā)生后,安益公司員工劉其良向某車橋公司借款20000元,用于墊付李大明住院的醫(yī)療費。經(jīng)計算,此次事故共造成李大明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合計170956.32元。

相關證據(jù)顯示,某運輸公司為湘JA××××危險貨物運輸車投保了第三者人身傷亡與財產(chǎn)損失險。2022年9月21日,經(jīng)李大明申請,常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李大明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

后因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李大明遂向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津市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依法判令某車橋公司賠償其因安全生產(chǎn)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各種損失183301元。

津市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屬高度危險責任糾紛,是因操作人員違規(guī)操作,設備存在安全隱患而引發(fā)的安全生產(chǎn)事故。李大明要求因高度危險責任導致人身損害賠償,不影響其依照保險合同要求賠償,也不影響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要求工傷理賠,但本案只對因高度危險責任的賠償進行處理。

案件的兩個爭議焦點

津市法院將本案的爭議焦點歸納為二,一是安益公司、某運輸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本案責任如何劃分。

關于第一個焦點,安益公司與某車橋公司簽訂硫酸買賣合同后,安益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硫酸,運輸硫酸的承運人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該批貨物按時安全運輸?shù)侥耻嚇蚬?,應當認定安益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安益公司只承擔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違約造成的違約責任。

本案中,李大明的受傷是因在從事危險作業(yè)時,因抽酸設備存在安全隱患和違規(guī)操作所致,與安益公司沒有關聯(lián)。因此,安益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某運輸公司是湘JA××××危險貨物運輸車的被掛靠單位,負有對該車輛及駕駛、押運人員管理的職責。李大明在此次事故中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其與某運輸公司的賠償責任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

關于第二個焦點,某車橋公司購買的硫酸運至該公司倉庫后,其就成了此批硫酸的占有人。由于該公司提供的抽酸泵存在安全隱患,抽酸泵出口與酸管連接不牢,加壓后酸管脫落,導致硫酸噴濺,是李大明面部、背部受傷的重要原因,故該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李大明是經(jīng)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和押運員資質的人員,對于危險貨物的認知比普通人更加深刻。雖然其同時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和押運員資質,但在危險品運輸過程中一人只能履行一種職責。本案中,李大明的職責是危險貨物車輛駕駛員,而不是押運員。

在到達目的地,車輛停穩(wěn)后,李大明不僅沒有立即遠離危險源,反而在沒有穿戴防護服、防護面罩、防護靴,僅戴防護手套的情況下幫助卸貨,超出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的職責范圍,存在重大過失,因此可以減輕某車橋公司的賠償責任。

津市法院根據(jù)查明的案件事實,確定由某車橋公司賠償李大明經(jīng)濟損失40%,即68382.53元;李大明自負經(jīng)濟損失60%,即102573.79元。某車橋公司墊付的醫(yī)療費應當予以沖減。

今年1月,津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李大明因高度危險作業(yè)受傷造成各項經(jīng)濟損失170965.32元,由某車橋公司賠償68382.53元,減去已經(jīng)支付的20000元后,還應支付48382.53元,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一次性付清;李大明自負102573.79元;二、安益公司、某運輸公司對李大明的經(jīng)濟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三、駁回李大明其他訴訟請求。

雙方庭審激辯

李大明顯然對一審法院判決自己承擔主要責任不服,而某車橋公司則認為自己無需承擔責任,于是一審宣判后,李大明和某車橋公司雙雙于1月17日提起上訴。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常德中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圍繞李大明應否自擔60%的責任、安益公司及某運輸公司應否免責、某車橋公司是否應當擔責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李大明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要求改判其損失全部由某車橋公司、安益公司、某運輸公司承擔。李大明上訴稱,其持有危險化學品駕駛員、押運員雙證,在車輛行駛時是駕駛員,在車輛停留進行裝載和卸載時又是押運員,其特定身份決定了其不能遠離卸載點,且其事發(fā)時沒有穿防護服是因某運輸公司只配備了一套防護服,故其在該事故發(fā)生過程中不存在重大過失。

李大明表示,本案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某車橋公司的接收硫酸管脫落造成,其沒有穿防護服與本案是否發(fā)生沒有必然聯(lián)系,不存在因果關系,只是對損失擴大有適當?shù)呢熑?,故其沒有穿防護服只是對損害后果有影響,而不是損害發(fā)生的原因,一審判決認定其對損害發(fā)生有重大過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判決其承擔60%的損失亦顯失公平。

針對李大明的上訴,某車橋公司進行針鋒相對的回應,其辯解稱,李大明事發(fā)時只有駕駛證,但是根據(jù)規(guī)定,還需要有裝卸資格證,故一審判決對李大明資質認定部分是正確的。某車橋公司表示,裝卸硫酸要求必須要有安全防護措施,但是李大明在事發(fā)時沒有穿防護服,故其和某運輸公司應當承擔責任,請求駁回李大明的上訴請求。

某車橋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李大明對某車橋公司的訴訟請求。某車橋公司上訴稱,其與安益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根據(jù)合同約定,安益公司應當將所出售硫酸安全卸載進入其儲存罐中才完成交付,故安益公司對本案事故負有責任。

某車橋公司表示,某運輸公司作為承運人,有義務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將硫酸運到某車橋公司的存儲罐中,但李大明作為某運輸公司司機無證操作、未按規(guī)定要求穿防護服,是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故應認定李大明存在重大過錯,且該過錯系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唯一原因,李大明應與安益公司、某運輸公司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某車橋公司指出,因硫酸交付前,其所有人并非某車橋公司,李大明也并非受害人,故一審適用法律錯誤。

某車橋公司還指出,李大明已被認定構成工傷,其損失應當在工傷保險待遇中解決,加之某運輸公司又為李大明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其損失應當進行保險理賠后處理。

針對某車橋公司的上訴,李大明辯稱,一審判決已經(jīng)認定其具有危險貨物運輸駕駛、押運資格,其在有押運資格的情況下,幫助卸貨是他的職責,故其沒有過錯。且損害的發(fā)生不是因為其沒有穿防護服,而是由于某車橋公司的酸管脫落硫酸外泄導致,與安益公司沒有關系。因此,請求駁回某車橋公司的上訴請求。

針對李大明、某車橋公司的上訴,安益公司、某運輸公司均未予答辯。

二審辨法析理,改變主次責任認定

常德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某車橋公司、安益公司、某運輸公司是否對李大明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要承擔,責任比例如何劃分。

2022年9月21日,經(jīng)李大明申請,常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李大明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其用人單位為某運輸公司,該認定現(xiàn)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因此對于某運輸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應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故李大明、某車橋公司上訴請求某運輸公司在本案中承擔責任無法律依據(jù),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安益公司與某車橋公司簽訂硫酸買賣合同,安益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硫酸,運輸硫酸的承運人某運輸公司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該批貨物按時安全運輸?shù)侥耻嚇蚬竞?,在安益公司的硫酸進入某車橋公司的抽酸泵后就應認定已完成了交付義務,其已不是進入抽酸泵中硫酸的占有人或使用人。本案硫酸外泄系因某車橋公司的抽酸設備出口存在安全隱患和違規(guī)操作所致,與安益公司沒有法律上的關系。故李大明、某車橋公司上訴認為安益公司應當在本案中承擔責任無事實依據(jù),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因某車橋公司疏于日常安全檢查、管理致使其抽酸泵存在安全隱患,抽酸泵出口與酸管連接不牢,加壓后酸管脫落,導致硫酸噴濺,致使李大明被燒傷,明顯具有過錯。故某車橋公司上訴認為本案事故的唯一原因在于李大明,因而其不應承擔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某車橋公司上訴認為李大明構成工傷及某運輸公司為其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因而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或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沒有法律依據(jù),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北景钢?,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雖不在于李大明,但李大明作為具有危險品運輸、押運資格的從業(yè)人員,經(jīng)過專業(yè)培訓,理應知道硫酸具有強腐蝕性,在沒有穿戴防護服、防護面罩、防護靴,僅戴防護手套的情況下幫助卸貨,對于損害結果的形成明顯具有重大過失,應當減輕某車橋公司的責任。

因高度危險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而一審根據(jù)過錯程度確定某車橋公司賠償李大明40%的損失屬處理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糾正。對于一審認定李大明的損失170956.32元各方均未提出異議,二審法院予以確認。對于因李大明具有重大過失應減輕某車橋公司的責任比例,二審法院酌定為40%,即某車橋公司應當賠償李大明損失102573.79元(170956.32元×60%),抵扣某車橋公司已支付的20000元,還應支付82573.79元。對于李大明認為一審責任比例劃分不當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二審法院予以支持。

今年4月24日,常德中院對外公布本案二審判決結果:一、維持一審民事判決第二項;二、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三、某車橋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大明損失82573.79元;四、駁回李大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警示

高度危險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即高度危險物占有人或使用人對被害人承擔責任無需其具有主觀上的過錯,因此本案某車橋公司即使沒有過錯,也應當賠償受害人李大明的相應損失。

結合本案案情,事故的發(fā)生系因某車橋公司抽酸泵出口與酸管連接不牢,加壓后酸管脫落并導致硫酸噴濺,故事故與某車橋公司疏于日常安全檢查和管理,導致其抽酸泵存在安全隱患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某車橋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李大明自擔部分損失的原理是基于其自身未穿戴防護服、防護面罩、防護靴的重大過失,但這一重大過失并不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與某車橋公司因疏于日常安全檢查導致酸管脫落的責任相比,顯然處于次要地位。

本案二審改判主要改變了一審的責任認定,一審認定李大明因自身過錯承擔60%的責任,即主責,而作為硫酸的占有人某車橋公司只需承擔40%的次要賠償責任。

既然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某車橋公司即使沒有過錯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何況其事實上還存在直接導致事故發(fā)生的過錯呢,因此一審認定其承擔次要責任顯然是不恰當?shù)?,二審對主次責任作出相應調整是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精神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因為某運輸公司為受害人李大明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且李大明經(jīng)鑒定同時構成工傷,故其依法可同時申請工傷和保險賠償。但李大明申請工傷和保險賠償并不影響其向高度危險物占有人索賠,也就是說工傷和保險賠償與向占有人索賠是可以同時進行的,李大明享受了工傷和保險理財待遇,并不能免除本案高度危險物占有人的賠償責任,故某車橋公司以李大明構成工傷及某運輸公司為其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為由,主張其應當免責的上訴請求并未得到二審法院的支持。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文章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2023年11月下期

   編輯:周潔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