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戒毒所,債從天上來
文/盧志堅 董濟漢 王金艷
一次回鄉(xiāng)之路,讓從未向他人借過錢的李某軍意外發(fā)現(xiàn),自己竟欠下大額債務成了“老賴”,返鄉(xiāng)遇阻、尋工無果、被限制消費……李某軍被迫吞下這一連串“苦果”,萬般無奈下他走進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尋求監(jiān)督。該院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全面審查后,追蹤到真正的借款人,依法促成法院改變裁判,還李某軍清白,同時保護債權人朱某的合法權益。
弟弟用哥哥身份證借錢未按時歸還,哥哥被動成了“老賴”。(圖/VCG)
背上無妄之債的“老賴”
2023年春節(jié)前夕,蘇州火車站人頭攢動,人群中,暌違家鄉(xiāng)已久的李某軍歸心似箭,此時的他怎么也沒想到,這次的探親之途會變成一條申訴之路。
“我從來沒欠過別人錢,怎么可能是‘老賴’!”在火車站售票處,李某軍激動地和工作人員爭辯。原來,在讀取李某軍的身份信息時,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他被標記為被限制高消費人員,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能乘坐任何G字頭高鐵列車。
再三確認后,李某軍只得接受現(xiàn)實,帶著委屈和疑問打車歸鄉(xiāng)。節(jié)后返蘇的李某軍在為名下車輛辦理年檢時又因“老賴”的身份導致車輛被查封。這一次后,他決定為自己“討個說法”。
2023年3月,李某軍走進相城區(qū)人民法院查詢自己的涉訴被執(zhí)行情況。原來,2017年,有個叫朱某的人依據(jù)兩張有李某軍簽字和手印的借條向法院起訴,稱李某軍在2015年時向其借款人民幣11萬元未歸還。經(jīng)審理,2017年11月30日,法院缺席判決李某軍限期歸還借款人民幣10.4萬元。后因李某軍未履行還款義務,次年4月24日,經(jīng)朱某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院將李某軍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員名單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深感冤枉的李某軍向法院申請再審,但法院在法定期限內并未對他的申請作出裁定。
“2015年我不可能向他借錢。”2023年5月30日,萬般無奈的李某軍走進相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求助。該院依法受理了李某軍的監(jiān)督申請,并對其申請理由和案件事實進行審查。
戒毒所出具了“不在場證明”
“為什么說你在2015年不可能向朱某借錢?”
“我當時不可能在場!”面對檢察官的追問,李某軍帶著羞愧和無奈,說出了自己曾經(jīng)作為吸毒人員的經(jīng)歷,他坦白,2015年他正在戒毒所接受強制隔離戒毒,根本不可能從封閉的隔離戒毒所外出借款,也沒有借款的需求。
“是虛假訴訟還是冒名借款?李某軍與朱某間是否真實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圍繞案件焦點,承辦檢察官劉鳳琪仔細查閱案卷,多次走訪法院、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等相關單位調查取證。
根據(jù)相關部門信息,2014年4月,李某軍在蘇州因吸食冰毒被警方當場查獲,結合他以往的吸毒歷史,李某軍被依法強制隔離戒毒兩年,期限自2014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經(jīng)與強制隔離戒毒所核實,在朱某主張借款發(fā)生的2015年5月和7月,李某軍確實在戒毒所內接受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并且沒有任何外出探視記錄。
檢察官認為,戒毒所出具的“不在場證明”可以證實李某軍沒有撒謊,彼時他不可能分身向他人借款。
檢察官揪出“神秘借款人”
“如果借錢的不是李某軍,那是誰?這筆借款是否真實存在?”李某軍只說懷疑有人冒充他借錢,卻沒有提供其他指向性和有價值的線索。
正當案件陷入迷霧時,檢察官在法院審判卷宗里找到了蛛絲馬跡:借款人曾通過案外人銀行轉賬的方式歸還過朱某一筆錢,而這個案外人的名字叫李某艇。
一個李某軍,一個李某艇,這僅僅是巧合還是另有隱情?承辦檢察官有意與李某軍“閑聊”,從李某軍口中得知他有個親弟弟就叫李某艇。
順藤摸瓜,檢察官重點鎖定了李某艇。為了避免“打草驚蛇”,檢察官決定先從外圍調查入手,先后找到朱某、借款中間人詢問借款情形和借款人特征,得知當年朱某通過中間人聯(lián)系上了需要借錢的“光頭”,先后借出人民幣11萬元,“光頭”拿出的身份證姓名是李某軍,但借款到期后,朱某卻再也聯(lián)系不上這個“光頭”。
掌握相關證據(jù)后,2023年7月25日,檢察官約李某艇到檢察院接受詢問。“當時哥哥的身份證在我這我就拿著用了,沒想到后果這么嚴重?!苯Y合當天李某艇本人光頭的特征、對借款過程和細節(jié)的準確描述以及他提供的與朱某間的資金往來憑證,檢察官基本還原了事情真相。
為了確保證據(jù)鏈條嚴密,該院委托蘇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兩張借條,李某軍和李某艇的筆跡、指紋進行痕跡檢驗鑒定,結果為兩張借條“借款人”處“李某軍”的簽字和指紋,都是李某艇的手筆。至此,檢察官有了定論:是李某艇冒用李某軍身份向朱某借款。
2023年8月14日,該院提請?zhí)K州市人民檢察院抗訴。同年9月14日,蘇州市人民檢察院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并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相城區(qū)人民法院再審。經(jīng)公開審理后,相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準許朱某撤回起訴,并撤銷原審判決。
隨后,李某軍被法院從失信名單中解除,生活已恢復正常。
雖然李某軍的清白被找回,但朱某的借款仍未收回,合法債權還需要保護。
2024年1月8日,檢察官組織了一場現(xiàn)場調解會,通過釋法說理,公正平衡各方訴求,最終,朱某和李某艇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約定李某艇分期在6年內歸還朱某9.6萬元,雙方再無爭議。
“這個月的還款如期到賬,我現(xiàn)在踏實多了?!苯眨炷呈盏搅死钅惩мD來的第二筆分期還款,他高興地給檢察官打來電話說道。
文章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2024年8月上期
編輯:周潔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