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贈與小三財產,配偶依法追回

2024-10-15 14:02:14  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文/郭耀冬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其贈與行為是否有效?配偶能否追回?若能追回是追回一半還是全部追回?這不僅關系到夫妻共同財產權利的保護,更與我們的社會公德、公序良俗息息相關。

丈夫私贈第三者財產引糾紛

1994年10月,王芳與李鵬宇迎來了終生難忘的時刻,在親朋好友的祝福聲中舉行了結婚儀式。剛結婚時雖然生活貧困,但婚后憑借著踏實和能干,生活漸漸富裕起來。2005年開始,王芳在河南省西華縣逍遙鎮(zhèn)經營著一家化妝品店,李鵬宇則在化妝品店對面開了一家老李生活超市,隨著時間流逝,夫妻生意越做越大。

2013年6月,因王芳的化妝品店店面擴大需要招聘店員,劉曉涵應聘后成為該店店員。劉曉涵此時正值青春年少,其靚麗的形象、甜美的笑容深深地吸引了李鵬宇的注意,李鵬宇在化妝品店員管理和進出貨物過程中,與劉曉涵漸漸熟識,經過一段時間相處,二人漸漸發(fā)展成了情人關系。在此期間,李鵬宇為討劉曉涵歡心,數(shù)次通過手機銀行、微信和支付寶轉賬給劉曉涵,并不時贈送禮物,為了約會方便,李鵬宇更是出資在周口市區(qū)為劉曉涵購買了觀江國際小區(qū)的一套房屋。

一年之后,劉曉涵懷孕生子,李鵬宇除了忙于照顧劉曉涵和孩子,更擔心被老婆王芳發(fā)現(xiàn)此事,時間長了李鵬宇心力交瘁,生意無心打理,收入也大不如前。李鵬宇和劉曉涵因日常生活瑣事和經濟糾紛多次發(fā)生爭吵,矛盾逐漸升級,甚至大打出手,思慮再三,李鵬宇提出要和劉曉涵分手,二人為此達成分手協(xié)議:李鵬宇一次性支付劉曉涵20萬元,雙方徹底分手,再無糾葛。后李鵬宇東拼西湊將20萬元支付給了劉曉涵。

李鵬宇對于家庭事務不管不問,生意賬目也是入不敷出。王芳將這一切看在眼里,多次逼問后,終于讓李鵬宇說了實話。王芳此后多次找到劉曉涵要求返還轉賬錢款,劉曉涵以轉賬錢款系李鵬宇超市收入和王芳無關、李鵬宇向其轉賬系自愿贈與行為等為由,不退還贈與錢款。

法院判決:確認贈與行為無效,返還財產

無奈之下,2023年10月7日,王芳向河南省西華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華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依法確認李鵬宇與劉曉涵之間贈與行為無效,被告劉曉涵返還贈與款項等共計693602元,本案訴訟費用由劉曉涵承擔。

針對原告王芳的訴訟主張,被告劉曉涵辯稱:李鵬宇向其轉賬是贈與行為,其并沒有強迫李鵬宇轉款,因贈與財產所有權已經轉移,該贈與行為不可撤銷;李鵬宇的贈與行為不必然侵害其夫妻共同財產權,李鵬宇作為夫妻一方,有權享有部分財產的獨立處分權。綜上所述,被告不應退還已經贈與的財產。

被告李鵬宇辯稱:原告所述均是事實,其所贈劉曉涵的錢款,均有轉賬交易明細可以證明。

庭審質證時,原告王芳提交了結婚證、銀行轉賬流水、轉賬記錄及贈與財產花銷票據(jù),被告李鵬宇、劉曉涵對證據(jù)及贈與事實均無異議。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1月8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間,被告李鵬宇通過河南省農村信用社向被告劉曉涵匯款14筆,共計金額:3萬元;2017年11月8日至2021年6月17日期間,被告李鵬宇通過中國郵政銀行向被告劉曉涵匯款34筆,共計金額:7.86萬元;2018年2月16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間,被告李鵬宇通過微信向被告劉曉涵匯款76筆,共計金額11.6萬余元;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12月17日期間,被告李鵬宇通過支付寶向被告劉曉涵匯款16筆,共計金額6.8萬余元。

西華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李鵬宇在婚后向被告劉曉涵給付金錢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贈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屬無效合同。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本案中,被告李鵬宇未經原告王芳同意,并且非因李鵬宇和王芳的日常生活需要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劉曉涵,系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行為,也未經原告王芳事后追認,而被告劉曉涵明知李鵬宇有配偶仍然接受該贈與也非善意。同時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李鵬宇和劉曉涵發(fā)生婚外情關系,并將大額的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劉曉涵,既與民法典規(guī)定相違背,又有違公序良俗,故該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被告李鵬宇婚后贈與給被告劉曉涵的款項屬于原告王芳和被告李鵬宇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故被告劉曉涵對上述款項應當返還。

綜合上述事實,法院最終確認被告李鵬宇贈與被告劉曉涵款項的行為無效,被告劉曉涵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接受贈與的款項返還給原告王芳。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案件評析】

一、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其贈與行為是否有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第三者接受贈與的行為,符合贈與合同的定義。但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第三者接受贈與的行為,不僅違背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亦違背了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故該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二、配偶能否追回贈與第三者的財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合同或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第三者因受贈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三、追回財產是追回一半還是全部追回?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夫妻雙方未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另有約定的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應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在沒有重大理由時也無權于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婚外第三者的贈與行為,顯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圍,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利,該贈與行為無效,且贈與行為應屬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故第三者因受贈取得的財產,應當全部予以返還。

家和才能萬事興,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家庭關系的穩(wěn)定關乎社會的健康穩(wěn)定,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愛,才能促進家庭穩(wěn)定。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當尊重他人的婚姻關系,規(guī)范自己的言行舉止,不能做違背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的行為,以免落得“人財兩空”的下場。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文章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2024年10月上期

   編輯:周潔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