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為礦難引發(fā)的假家屬索賠鬧劇

2024-11-13 14:44:44  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

被告人迪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某才、余某石的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

文/曉梅

兩名男子帶著四川省雷波縣一名智障男子,來到福建省將樂縣一處礦井務(wù)工,幾天后就人為制造礦難,在人為利用礦井里的大煤石砸死智障男子后,聯(lián)系他人假冒智障男子家屬,騙取礦主賠償款19.8萬元。

帶智障人下礦井制造“礦難”

1981年9月出生的迪某(實際使用了其堂弟敵某的身份信息)是四川省雷波縣人,文盲,無業(yè),沒有固定生活來源。2008年9月底的一天,余某且(另案處理)向其提議,由兩人一起帶一個“憨包”(即智力障礙者)去福建省打工,打工期間找機會將“憨包”殺死后找礦主王某林索賠騙錢,事后分給其3萬元,迪某答應(yīng)。

第二天早上,余某且?guī)Я艘粋€“憨包”與迪某會合,3人乘坐汽車后,再轉(zhuǎn)火車來到福建省順昌縣。到達后,余某且表示在打工期間由其冒充“憨包”的哥哥,由迪某冒充“憨包”的朋友,并關(guān)照迪某稱,在外人面前要叫“憨包”為“余某某”。余某且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后續(xù)制造礦難并騙取賠償款做準備。

當天,3人坐了半個小時左右的公交車,來到順昌縣一處小賓館住下。第二天,3人乘坐載客摩托車到達附近將樂縣某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某某煤炭1號井(以下簡稱案涉礦井)務(wù)工。相關(guān)證據(jù)顯示,案涉礦井系由王某林向某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承包,礦井有20余名工人務(wù)工,主要來自江西、貴州、四川三省。

3人來到時,案涉礦井正需要工人,礦主王某林安排3人在該礦井同一個班組上班,主要工作是在礦井里挖煤。

3天后的一個早上,余某且和迪某開始預謀人為制造礦難。兩人在礦井里找到一個頂部煤層很松很爛的地方,上面剛好有一塊300斤重的大煤石(以下簡稱案涉大煤石)。兩人試了一下,只要撬動一下,案涉大煤石就會整片坍塌下來。

于是二人一番商議后,就準備利用這塊大煤石殺害“憨包”,并偽造礦難現(xiàn)場。二人把“憨包”叫來,騙其把安全帽脫掉,由余某且?guī)鋪淼侥莻€頂部煤層很松的地方作業(yè)。當“憨包”正彎腰鏟煤時,余某且和迪某各拿一把洋鎬站在“憨包”背后一米左右的位置,一起用洋鎬撬動“憨包”頭頂?shù)拿簩樱Y(jié)果致案涉大煤石松動并掉落,且正好砸到“憨包”的頭部和后背,從頂部掉下的其他煤石陸續(xù)掉落后,將“憨包”的身體層層蓋住,只有兩只腳露在外邊。

剛開始的時候,“憨包”還有知覺,兩只腳還在抽動,但5分鐘后就不再動彈。余某且和迪某據(jù)此判斷“憨包”已經(jīng)死亡,就跑到旁邊的礦井喊來幾個工人來到現(xiàn)場,眾人一起用手把“憨包”身上的煤石刨開,余某且邊刨邊裝哭。

“憨包”被從煤石中刨出來時,腦袋、鼻子、嘴巴都流了很多血,有工人探了下“憨包”的鼻子,發(fā)現(xiàn)已經(jīng)沒有了氣息,于是迪某就和幾名工人輪流背著“憨包”的尸體往洞口方向走。

安排假冒家屬到場索賠

事故發(fā)生后,有工人打電話給王某林,王某林到達現(xiàn)場后,查看了情況?!昂┌北惶С龆纯诤螅跄沉职才乓惠v皮卡車把“憨包”送到醫(yī)院,余某且和迪某也跟著去了醫(yī)院。到醫(yī)院時,醫(yī)生經(jīng)檢查說“憨包”已經(jīng)死亡,工人們遂把“憨包”的尸體抬到當?shù)啬硽泝x館(以下簡稱案涉殯儀館)冰凍起來,王某林叫二人通知“憨包”的家人前來處理。

3天后,自稱死者親屬的余某石、張某華(已死亡)、張某才來到案涉礦井,其中余某石自稱是死者妻子。事實證明,這3人都不是真正的死者家屬,而是叫來冒名頂替死者家屬,以騙取保險賠償款的。

余某且在得到王某林聯(lián)系死者家屬的指令后,遂假裝打電話聯(lián)系死者的家人。余某且十分清楚,處理后事,自然不能讓“憨包”的家屬出面,于是他就策劃了一場請人分角色假冒“憨包”家屬前來索賠的鬧劇。

確認“憨包”死亡后,余某且就打電話給其一個熟悉的朋友張某華,讓其物色一個女人冒充“憨包”的妻子,同時再找個人陪同來案涉礦井“處理后事”,并與礦井老板談判,商量賠償事宜。

張某華之前曾做過制造礦難騙錢的勾當,當時參與冒充死者妻子的是四川省雷波縣人余某石,于是張某華便再次跟余某石聯(lián)系,讓其扮演死者妻子的角色,并答應(yīng)事后給其1萬元作為報酬,余某石表示同意。

第二天,余某石跟隨張某華乘坐火車趕往目的地,中途與張某華叫來一起同行的張某才會合后,3人坐了幾個小時火車來到案涉礦井。

3人下了火車后,余某且和迪某坐著王某林安排的車前來接站,5人一起坐上汽車后,直接去案涉殯儀館看尸體。在去殯儀館的路上,幾人商定了各自冒充的身份,除了余某且、迪某繼續(xù)冒充死者的哥哥、朋友,余某石冒充死者妻子外;張某華、張某才冒充死者的同鄉(xiāng)。

當時案涉殯儀館的太平間放著好幾具尸體,余某石因為不認識“憨包”,就直接跪在第一個尸體旁哭,而那個尸體并不是“憨包”的尸體,這引起了在場人的懷疑。

黃某智是應(yīng)王某林邀請,前往現(xiàn)場幫忙調(diào)解的,死者家屬看尸體時其也在場。其事后證實稱,“憨包”看起來才二三十歲,但自稱其妻子的人看起來四五十歲,其當時就有點懷疑。死者妻子一到太平間,就跪在一具尸體旁邊哭,但案涉殯儀館工作人員說那具尸體不是“憨包”,其就感覺前來處理后事的人并非真的是“憨包”的家屬。

事實上,王某林當時也看出了這一疑點,其證實稱,自稱死者妻子,卻沒看哪一具死者尸體是自己的“丈夫”,就直接朝最外面的一具尸體跪下就哭,其經(jīng)殯儀館工作人員提醒,發(fā)現(xiàn)死者家屬跪哭的不是在其礦上死去的那具尸體。王某林也許是出于息事寧人,并未對余某且等人與死者的關(guān)系進行核實。

看完尸體后,幾人回到賓館,開始商量以礦難名義找王某林騙賠的事情。經(jīng)歷了兩天時間的談判后,雙方最后談好賠償款為19.8萬元。談妥賠償事宜,眾人遂把“憨包”的尸體火化,張某才在案涉殯儀館的骨灰領(lǐng)取申請書上簽名領(lǐng)取死者骨灰盒。

火化手續(xù)辦妥后,王某林就在幾個人住的賓館,把19.8萬元賠償款以現(xiàn)金方式交給了余某且一行人。拿到錢后,余某且等一行人捧著“憨包”的骨灰盒,來到順昌縣火車站,準備坐火車返程。在等火車的時候,正好遇到警察來檢查,警察詢問一行人為什么帶著這么多的現(xiàn)金,余某且等人回答稱親屬因礦難死亡,那些現(xiàn)金是老板賠的錢。后警察打電話核實后予以放行。

后一行人輾轉(zhuǎn)乘車來到云南省永善縣,當晚就在當?shù)匾毁e館分錢,迪某分到3萬元,余某石和張某才各分到1萬元。

假冒家屬一審獲刑

被告人張某才于2022年1月14日經(jīng)四川省雷波縣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當?shù)嘏沙鏊栋?,?022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被告人余某石于2022年1月5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被告人迪某于2022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由于迪某實際使用了其堂弟敵某的身份信息,且其未向辦案人員如實陳述此事,導致在一審偵查、起訴及審理過程中,辦案機關(guān)一直把迪某當成了敵某。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泉州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10月,被告人“敵某”與同案人余某且(另案處理)等人經(jīng)事先共謀,由“敵某”、余某且將一名智障男子(身份不明)從四川省雷波縣帶到案涉礦井務(wù)工,務(wù)工期間讓該智障男子冒用余某某的身份。

同月28日,“敵某”、余某且與智障男子同在一礦洞內(nèi)務(wù)工時,“敵某”、余某且用洋鎬撬落該男子頭頂上的大礦石致其被礦石砸死,偽造礦難事故。后“敵某”、余某且按事先約定,通知被告人張某才、余某石及同案人張某華(已死亡)冒充該男子的親屬前來向礦主王某林索賠,后經(jīng)雙方談妥,王某林被騙支付賠償款人民幣19.8萬元。事后各涉案人員按約定分贓。

泉州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敵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某才、余某石的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其二人參與詐騙數(shù)額共計人民幣19.8萬元,犯罪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敵某”、余某石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被告人張某才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對三被告人依法均可從輕處罰。

但張某才伙同余某石等人,冒充死者家屬及老鄉(xiāng)參與處理礦難賠償,騙取賠償款,犯罪動機卑劣,對張某才、余某石應(yīng)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敵某”偽造礦難伙同被告人張某才、余某石以及其他同案人騙取被害人王某林支付礦難賠償款,上列三被告人及其他同案人應(yīng)共同退出贓款返還被害人王某林。

2023年5月8日,泉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人“敵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二、被告人余某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三、被告人張某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四、責令被告人“敵某”、余某石、張某才共同退出贓款人民幣19.8萬元返還被害人王某林。

三被告人均提起上訴

一審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福建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3年11月3日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

上訴人迪某的上訴理由:其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其檢舉蔡某丕參與本案犯罪,構(gòu)成立功表現(xiàn),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原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太重,請求二審給予減輕處罰。其辯護人以基本相同的理由提出辯護意見。

上訴人張某才的上訴理由:其系從犯,且案發(fā)后主動投案自首;本案多人參與分贓,原審只判決涉案3人退還全部贓款不合理,請求二審依法改判。張某才辯護人除以基本相同理由提出辯護意見外,還請求二審對張某才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上訴人余某石的上訴理由: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應(yīng)認定為從犯,且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請求二審從輕改判。

余某石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骨灰領(lǐng)取申請書、居民死亡殯葬證、順昌縣殯管所派車通知單、火化存根等書證及將樂縣2008年煤礦基本情況表來源不清,取證程序不合法,不能作為定案根據(jù);被害人之死不排除煤礦管理方搶救不及時的原因;余某石有坦白認罪情節(jié),原判量刑太重,請求二審從輕改判。

二審審理過程中,四川省雷波縣永盛鎮(zhèn)石某某村村干部羅某證實稱,其認識迪某和敵某,該二人是堂兄弟關(guān)系,迪某是堂兄,敵某是堂弟。據(jù)其了解,由于敵某結(jié)婚時未達法定婚齡,迪某年齡要大一些,敵某遂使用迪某的身份信息辦理結(jié)婚證,此后二人就一直以互換的身份信息生活。故本案中冒充“憨包”朋友的被告人真實身份實際上是迪某,而不是敵某。

二審對迪某身份作出改判

福建高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上訴人迪某為騙取死亡賠償金,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偽造礦難,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迪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予從輕處罰;迪某伙同余某且事先共謀殺人騙取賠償款事宜,后共同帶被害人到福建煤礦,并一起動手殺害被害人,故迪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迪某系從犯的訴辯意見沒有事實依據(jù),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迪某及其辯護人還提出迪某有檢舉揭發(fā)蔡某丕犯罪事實,構(gòu)成立功的訴辯意見,經(jīng)查,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關(guān)于蔡某丕的情況說明及本案偵破情況,證實公安機關(guān)先掌握蔡某丕伙同他人以制造礦難事故騙錢的線索,后在進一步擴線偵查中才發(fā)現(xiàn)迪某、余某石、張某才也涉嫌制造礦難殺人并騙取財物的犯罪,且現(xiàn)有證據(jù)亦不足以證實蔡某丕參與本起犯罪的事實,故迪某檢舉行為不構(gòu)成立功,此訴辯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上訴人張某才、余某石明知他人利用偽造的礦難騙取賠償款,仍冒充死者家屬參與索賠,騙得賠償款共計19.8萬元,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詐騙數(shù)額巨大;張某才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后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余某石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其二人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在詐騙共同犯罪中,張某才、余某石與他人互相配合,冒充死者家屬及老鄉(xiāng)參與處理礦難賠償,騙取煤礦礦主支付的賠償款,行為積極主動,故上訴人張某才、余某石及其辯護人提出二上訴人系從犯的訴辯意見均不符合事實,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張某才另辯稱,本案多人參與分贓,原審判決其與迪某、余某石退出全部贓款不合理。經(jīng)查,涉案三上訴人作為騙取他人錢款的共同犯罪人,對全部贓款均負有退賠的責任,原審對該部分的判決并無不當,對該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張某才辯護人另提出對張某才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張某才詐騙數(shù)額巨大,依法應(yīng)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其積極參與詐騙犯罪,主觀惡性大,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guān)于余某石辯護人提出在案的骨灰領(lǐng)取申請書、居民死亡殯葬證、順昌縣殯管所派車通知單、火化證存根等書證及將樂縣2008年煤礦基本情況表,來源不清,取證程序不合法,不能作為定案根據(jù)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可以證實骨灰領(lǐng)取申請書、居民死亡殯葬證、順昌縣殯管所派車通知單、火化證存根是公安機關(guān)向案涉殯儀館調(diào)取的,上述書證復印件上還蓋有該殯儀館印章;將樂縣2008年煤礦基本情況表的復印件,公安機關(guān)偵查人員說明該書證是從將樂縣某某礦業(yè)公司倉庫調(diào)取,由于該公司倒閉故無法加蓋印章,因此該書證雖然沒有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來證實其來源,但偵查人員已對此作出合理說明。

綜上,上述書證均是公安機關(guān)依法定程序調(diào)取,且均經(jīng)相關(guān)人員指認確認,辯護人關(guān)于書證來源不清,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意見不符合事實,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余某石辯護人還提出被害人之死可能存在搶救不及時的原因沒有事實依據(jù),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福建高院據(jù)此認為,一審判決除認定迪某身份信息錯誤外,其余事實認定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迪某、張某才、余某石及三上訴人辯護人關(guān)于請求二審從輕減輕改判的意見不予采納。

今年2月29日,福建高院對外公布本案二審判決結(jié)果:一、駁回上訴人張某才、余某石之上訴,維持原判;二、撤銷一審刑事判決第一項,即對被告人“敵某”的刑事判決;三、撤銷一審刑事判決第四項,即關(guān)于責令被告人退出贓款的判決;四、上訴人迪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五、責令上訴人迪某、余某石、張某才共同退出贓款人民幣19.8萬元返還被害人王某林。


文章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2024年10月下期

   編輯:周潔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