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不是家務事

2025-02-08 13:32:32  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

家庭暴力還可能發(fā)生在以監(jiān)護、撫養(yǎng)、寄養(yǎng)、同居、戀愛、前配偶關系的“準家庭”和“臨時家庭”關系中

文/黃磊

反家暴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圖 / VCG)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全國婦聯(lián)、國務院婦兒工委辦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進一步發(fā)揮家庭暴力告誡制度作用,積極干預化解家庭、婚戀矛盾糾紛,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wěn)定。

每年11月25日是聯(lián)合國確立的“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也叫“國際反家庭暴力日”。面對家庭暴力這個全球性的社會問題,我國付出了不少努力。自1995年“家庭暴力”概念引入中國之后,全國婦聯(lián)、中國法學會反家暴網(wǎng)絡等機構與學者便一直呼吁并推動建立反家暴法律,一些地方進行了先行立法,如1996年湖南省長沙市通過《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規(guī)定》,成為第一個反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國第一部反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guī)。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規(guī)定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規(guī)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法律責任,反家暴被首次寫入法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家庭暴力”進行了界定,為各級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提供了依據(jù)。

2016年,我國出臺反家庭暴力法,以專門立法的方式,將“反家暴”上升到國家層面。作為呼應,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也將禁止家庭暴力作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guī)定明確寫入法典……

在相關立法的推動下,反家暴取得有目共睹的成效。除立法、司法機關意識不斷強化之外,公眾反家暴法律意識也明顯增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家暴告誡書等為百姓所知悉,更多的家暴受害者勇敢面對,通過報警、申請保護令、采取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的尊嚴及健康安全。

據(jù)2011年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顯示,在整個婚姻生活中曾遭受過配偶侮辱謾罵、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經(jīng)濟控制、強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高達24.7%。而在2021年的第四期調查結果中,根據(jù)反家庭暴力法對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在婚姻生活中女性遭受過配偶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比例為8.6%,比2010年下降了5.2個百分點。

被“家事”遮掩的暴力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是指家庭成員之間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同時該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guī)定執(zhí)行。這意味著,除了血親、姻親的家庭成員之外,家庭暴力還可能發(fā)生在以監(jiān)護、撫養(yǎng)、寄養(yǎng)、同居、戀愛、前配偶關系的“準家庭”和“臨時家庭”關系中。

2024年11月25日,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法院與中華全國婦女聯(lián)合會聯(lián)合發(fā)布了5件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5起案例包括施暴者因不滿對方起訴離婚預謀殺人案;因不堪忍受長期嚴重家庭暴力而殺死施暴人案;虐待共同生活的哺乳期婦女和未成年人案;拒不執(zhí)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例,以及受害者勇于向家庭暴力說“不”“法院+婦聯(lián)”合力守護婦女權益的案例。

同時據(jù)檢察機關辦案情況看,近年來,家庭暴力犯罪中,以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虐待為主,約占八成。家庭暴力案件的持續(xù)發(fā)生,有著多重成因,首先還在于思維理念方面。雖然在反家庭暴力法出臺后,“家暴不是家務事”已日益成為公眾常識,但在一些地方、部分民眾受傳統(tǒng)觀念的長期影響,對家暴的認知還存在誤區(qū)。

有些受害者認為“家丑不可外揚”“讓外人尤其是警察介入,施暴者會沒面子,只會變本加厲”;有的覺得為了孩子、為了家庭不破裂要“忍一忍”,有的在報警后反復強調“不要拘留,不要告誡,我只要他不再打我”,有的態(tài)度多變,時而要求保護、時而又不要警察管,有的對家庭暴力三緘其口、默默忍受。

而施暴者則認為這是樹立家庭權威,是對家庭成員進行懲戒、管教的方式,是家務事,不容外界插手、過問,甚至認為警察來只是“多管閑事”。有些施暴者還會總結被干涉、被訓誡的教訓,一方面施暴更加隱蔽,另一方面則是勒令受害者不準報警等施加更多的威脅。

誤區(qū)還不止于此,根據(jù)有關國際公約、國外法例以及被普遍認可的學界理論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jīng)濟控制四種類型。而公眾大多將家庭暴力等同于身體暴力。又如全國婦聯(lián)曾經(jīng)發(fā)布過一項數(shù)據(jù)顯示,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都曾遭受過家暴,但因為男性尊嚴等傳統(tǒng)觀念影響,大多數(shù)男性會選擇忍氣吞聲,很少向外界求助。

同時根據(jù)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不僅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fā)現(xiàn)正在發(fā)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但現(xiàn)實生活中,公眾對這種家庭暴力一般覺得“這是人家家里事”。

在2024年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在最高法工作報告中擲地有聲地表示:“家暴不是‘家務事’,反家暴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span style="text-indent: 2em;">施暴者要被追究法律責任,被施暴者的合法權益也要受到保護,這理應成為社會的強烈共識。也正因此,反家暴不僅要有當事人敢說“不”的勇氣,還要有社會、輿論敢管敢言的硬氣,歸根到底更要有切實維護合法權益、徹底將家暴隔離在外的法治底氣。

逐步破解的取證困境

2024年12月20日,備受關注的成都女子小謝兩年被家暴16次案迎來新進展,其前夫賀某陽涉嫌故意傷害罪、虐待罪一案,于2024年12月25日在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一審開庭。12月26日還會進行民事侵權和離婚糾紛案的二次開庭。

相關司法文書顯示,謝、賀二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賀某陽長期頻繁地對小謝實施辱罵恐嚇、暴力毆打等行為,兩年共施暴16次,致小謝身體多次不同程度受傷,并多次就醫(yī)、報警。其間,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區(qū)分局晉陽派出所兩次對賀某陽作出《家庭暴力告誡書》予以警告,但賀某陽拒不改正,致小謝精神恐懼、外出躲避。2023年4月25日的最后一次施暴中,賀某陽的毆打致小謝全身多處損傷,其中重傷二級4處。案發(fā)后,賀某陽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23年12月,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賀某陽涉嫌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向武侯區(qū)法院提起公訴。而該案中家暴行為頻發(fā)的背后暴露出不少問題,有媒體報道,小謝前期多次報警,要求警方拘留施暴者,但都被警方以證據(jù)不足為由拒絕了。

不僅如此,很多法院對家暴問題非常謹慎,因為證據(jù)不足導致難以懲治的問題尤為突出。北京市曾發(fā)布過一份涉家暴案件的司法大數(shù)據(jù)分析報告,對320份涉家暴案件判決書分析顯示,超七成案件當事人對家暴的主張未在判決書中得到回應,認定構成家暴的僅20件。無獨有偶,作為基層法院,四川省雅安市石棉縣人民法院官網(wǎng)就2019年至2023年審結的654件離婚糾紛案件進行分析,訴狀中提出遭受暴力侵害的有364件,真正被法院采信屬于家庭暴力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僅5件。

究其原因,家庭暴力具有違法性、隱蔽性、周期性、嚴重性等特征,其通常發(fā)生在隱秘空間,較少有目擊證人,而即便有證人也往往基于親屬身份、囿于陳舊觀念不愿作證。不僅如此,由于家暴證明責任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受害人往往面臨“主觀上證據(jù)意識差,客觀上證明標準高”的兩難局面,無法提供法院采納的證據(jù)。

也正因此,近期多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的《意見》凸顯出針對性和重要性。《意見》共24條,采取條款式結構,對告誡制度的實體和程序規(guī)范、告誡制度與相關制度的銜接、告誡制度的具體實施等分別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更加明確界定了家庭暴力證據(jù)標準,不僅涵蓋了傳統(tǒng)的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jù)形式,還加入了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新型的輔證類型,從而便于受害者以多種途徑進行收集。同時對家庭暴力告誡書的出具條件、內容及實施流程均作出了詳盡規(guī)定。

因此,《意見》的印發(fā),為公正、透明執(zhí)法提供了更為清晰的指引,也為受害者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更加堅實的法律保障,對破解家暴取證困境有重要意義,也標志著我國在反家庭暴力領域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守護權益的法治之盾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橐霭讣V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作為一種民事強制措施,其是由反家庭暴力法創(chuàng)設的重要制度,作為受害人維護自己權利的工具,其旨在通過公權力的干預來保護家暴中受害者的權利,因此其確立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2022年7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進一步完善了保護令制度,明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不需要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后一定期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同時明確,對于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司法解釋中加大了懲治力度,明確規(guī)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刑法相關規(guī)定的,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guī)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運用奠定了基礎。2023年《國務院關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況的報告》中指出2016年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共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1.5萬余份,簽發(fā)率由2016年的52%提升至2022年的77.6%,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越來越廣泛,逐漸成為家庭暴力受害人可用、會用、有用的自衛(wèi)武器。同時有數(shù)據(jù)顯示,2023年,根據(jù)反家庭暴力法有關規(guī)定,全國公安機關出具告誡書9.8萬份,有效發(fā)揮了告誡制度預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緩沖閥”作用。

雖然數(shù)量在逐步增加,但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仍存在保護措施不健全、裁定標準不明確、職責未細化、懲罰力度較小以及配套措施不完善等諸多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懲處力度較小,雖然《規(guī)定》明確了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但現(xiàn)實中更多只是對施暴者的批評教育并無實質性的影響。

2024年3月19日,因屢次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對前妻大打出手并恐嚇威脅,廣東省珠海香洲區(qū)人民法院以拒不執(zhí)行裁定罪對被告人張某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這是全國首例因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被法院以拒執(zhí)罪判處刑罰的案件。

在該案中,張某簽收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出一個月,就再次施暴,公安機關果斷對張某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在法院嚴厲訓誡后,張某寫下悔過書??蓮埬城澳_剛獲自由,后腳又開始威脅、恐嚇小麗,持續(xù)向小麗發(fā)送刀具照片、農藥物流信息截圖等大量死亡威脅短信。所幸的是,當?shù)丶皶r對張某進行了刑事追責,同時通過法庭教育讓張某對自己的罪行有了更深刻的認識。

相對全年各地所制發(fā)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數(shù)量,因違反而被懲治的個案可謂微乎其微,這是否能代表其他保護令切實起到了防護和規(guī)避家暴再犯的作用呢?這依舊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換而言之,人身安全保護令絕不能等同于一張輕飄飄的紙,而必須長出“鋒利的牙齒”,才能對家庭暴力有更強的震懾、制止作用。同時,也只有進一步健全法律法規(guī),推動從被動保護到主動預防,才能更好將家庭暴力擋在家門之外。


文章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2025年1月下期



   編輯:周潔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