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聲一過,副縣長又把退回的贓款要回

2025-04-01 14:59:53  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

被告人王某講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退繳違法所得603.5萬元

文/殷曉章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固原市委黨史研究室原副主任王某講,在任彭陽縣城建和環(huán)保局局長、彭陽縣政府副縣長、涇源縣政府副縣長等職務期間,受賄24起,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603.5萬元。王某講狡兔三窟,部分贓款委托他人代為收受或保管,因懾于反腐威力,他向行賄人退贓后再以借錢為名收回贓款,風聲一緊再次退贓。2024年11月8日,犯受賄罪的王某講被西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當庭認罪懺悔

2024年11月4日,西吉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王某講受賄一案。

王某講,1973年3月2日出生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彭陽縣。他歷任彭陽縣房屋征收安置辦主任,彭陽縣城建和環(huán)保局副局長,彭陽縣國土資源局局長兼縣房屋征收安置辦主任,彭陽縣城建和環(huán)保局黨組書記、局長兼彭陽縣城管執(zhí)法局局長、彭陽縣政府副縣長等職。2022年8月,他調(diào)任涇源縣政府副縣長,案發(fā)前擔任固原市委黨史研究室副主任。

2024年1月5日,因其涉嫌犯受賄罪,被固原市監(jiān)委決定留置。王某講到案后,如實交代了監(jiān)察機關已掌握的其受賄263萬元的事實,主動交代了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340.5萬多元的事實。王某講受賄款共計603.5萬多元,相關行賄人上繳375.5萬多元,剩余228萬元由王某講家屬代為退贓。

2024年7月4日,王某講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執(zhí)行逮捕。此案調(diào)查終結(jié)后,其被移送西吉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方起訴書指控:2017年5月至2023年11月,被告人王某講利用擔任彭陽縣城建和環(huán)保局局長、彭陽縣政府副縣長、涇源縣政府副縣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賄賂。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王某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zhì)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站在被告人席上的王某講,神情黯然,當庭表示認罪懺悔。

副縣長的斂財套路

王某講反偵查能力較強,為了自保,常事后退贓。

2018年4月至2020年10月,彭陽縣某材料工程檢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為感謝王某講給其公司掛靠承攬彭陽縣2018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康居街等五條道路改造工程等項目提供的幫助,先后3次在彭陽縣王某講駕駛的車內(nèi)向其行賄140萬元現(xiàn)金。2020年11月的一天,王某講懾于反腐威力,將上述140萬元贓款退還給李某某。

風聲過后,僥幸逃脫法律制裁的王某講,想到自己為李某某承攬工程項目出力不小,卻分文未得,心理失衡。2022年12月的一天,已經(jīng)調(diào)任涇源縣政府副縣長的他,以借錢為由向李某某索要120萬元現(xiàn)金。心知肚明的李某某,從王某講退還的140萬元現(xiàn)金中取出120萬元,在涇源縣王某講居住的公寓內(nèi)送給他。時間不長,王某講又嗅到風聲不對,故伎重施,2023年2月的一天,在涇源縣居住的公寓內(nèi),他又退還給李某某105萬元現(xiàn)金。

2018年5月的一天,固原市某城置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喬某甲為請托王某講盡快給其公司開發(fā)建設彭陽縣某小區(qū)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彭陽縣王某講辦公室送給他20萬元現(xiàn)金。2020年10月,王某講先后兩次在喬某甲居住的公寓樓下將20萬元退還給喬某甲。

除了上述事實,王某講還為勾某勇、吳某權、孟某某等人承攬工程提供幫助,并收受賄賂。據(jù)辦案機關調(diào)查,王某講共受賄24起,行賄者均為企業(yè)負責人。在感到風聲不對時,王某講就向行賄人退贓。有時,他再以借錢為名收回贓款,貪婪本性暴露無遺。

讓他人保管贓款

為了掩人耳目,規(guī)避風險,王某講通過他人之手收受多起賄賂,或讓他人代為保管贓款。

2019年初的一天,孟某某為感謝王某講為其公司掛靠其他公司承攬工程提供的幫助,在彭陽縣王某講的車內(nèi)送給他10萬元現(xiàn)金。2020年6月的一天,孟某某再次請托王某講為其掛靠的公司承攬工程提供幫助,后通過王某講的幫助,孟某某承攬了彭陽縣某建設項目。2020年7月的一天,王某講以其三哥王某丙做煤炭生意用錢為由,讓孟某某將10萬元現(xiàn)金送到彭陽縣王某丙家中。王某丙予以收受并代為保管。

2021年5月、2022年3月,王某講接受寧夏某久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某父親馬某甲的請托,為該公司掛靠承攬彭陽縣某改造項目提供幫助。2021年5月,王某講以其妻妹劉某某購房為由,通過其妻姐劉某甲銀行賬戶收受馬某某轉(zhuǎn)賬22萬元。2023年10月,劉某某以銀行轉(zhuǎn)賬方式退還馬某某兩萬元。

王某講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2022年2月,王某講接受時任寧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jīng)理田某某的請托,為該公司承攬彭陽縣某改造項目方面提供幫助。2022年5月的一天,王某講讓田某某準備15萬元現(xiàn)金,在固原市某飯店停車場交給馬某某。后馬某某將該筆現(xiàn)金交給其父馬某甲。后來,馬某甲在彭陽縣王某講的車內(nèi)將15萬元現(xiàn)金交給王某講。

2022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講再次接受田某某的請托,為該公司承攬彭陽縣老舊小區(qū)改造項目、盡快撥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幫助,田某某在固原市區(qū)送給王某講10萬元現(xiàn)金。2023年國慶節(jié)的一天,王某講退還給田某某10萬元現(xiàn)金。

除了上述事實,王某講還以類似手段為高某某、張某通等企業(yè)主在項目承攬方面提供幫助,并由他人代為收受好處費。

受賄600萬元被判10年

西吉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603.5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萬元。

被告人王某講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王某講辯護人對檢方指控罪名無異議,但認為被告人收受李某某、王某甲等人的現(xiàn)金后及時退還,主觀上無犯罪故意,不構成受賄;被告人收受馬某甲、馬某某的22萬元系借款,不構成受賄;被告人在本案中如實供述偵查機關還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應當認定為自首;被告人積極退贓且認罪認罰,應當給予更大的從寬幅度;被告人在案發(fā)前主動退回部分案款、案發(fā)后由家屬配合退回剩余款項,認罪態(tài)度良好,應從寬處罰,感化教育。

西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講在留置期間如實供述了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可依法從寬處理;其家屬積極上繳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采納。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講在行賄人行賄時并未拒絕,其主觀上受賄的故意十分明顯,后因懾于反腐壓力,擔心被查處才退還部分受賄款,屬退贓行為,因此,其行為不符合《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及時退還”的情形,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講與馬某甲相識多年,其利用職務便利為馬某甲承攬工程時提供幫助,王某講的供述證實,其要求馬某甲轉(zhuǎn)賬22萬元就是想讓馬某甲出這筆錢。馬某甲證言證實,因王某講給其幫忙承攬過工程,王某講向其借款就是要錢。由此可知,受賄人和行賄人對該筆錢款的性質(zhì)在主觀上是明知的,因此,該筆款項名為借款實為受賄,故對該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講沒有主動投案,雖然在留置期間如實交代了調(diào)查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但該事實與調(diào)查機關已掌握的事實屬同種犯罪,不屬于自首,對該意見不予采納。

2024年11月8日,西吉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603.5萬多元,上繳國庫;查封的劉某鳳名下位于銀川市金鳳區(qū)某小區(qū)房屋一套,由西吉縣人民檢察院予以解封。

一審判決書送達后,王某講沒有提起上訴,檢察機關沒有提起抗訴,一審判決已經(jīng)生效。

案件警示

此案警醒國家工作人員:任何時候都不能失守廉政防線、踐踏法律的威嚴,要正確理解“親”“清”的政商關系,慎重處理與企業(yè)負責人的交往。如果心存貪念,以權謀私,縱使費盡心機,最終仍難逃法律的制裁。


文章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2025年3月上期

   編輯:周潔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