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證實稱,其之所以向王某平支付如此高的利息,就是為了日后公司經營能得到王某平的幫助
文/付松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某局擔任處長的王某平,利用其從事國土資源利用、國土資源權屬管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核等與土地使用審批相關工作職務便利,大肆利用土地管理公權力為個人謀取私利,最終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王某平還曾在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伊寧市某局工作過,先后擔任該局科長、黨組副書記、局長等職務。
冒充被拆遷戶獲利
2004年前后,伊寧市為推進“上海城”建設,啟動相關地塊拆遷安置工作,相關被拆遷戶被政府安置在伊寧市某處新居民點地塊(以下簡稱案涉地塊)。當時王某平負責被拆遷戶在上述新居民點的安置工作。
在安置過程中,王某平發(fā)現(xiàn),當時有不少人冒充拆遷戶,通過找領導批條子的辦法即取得在案涉地塊拿到安置土地的資格,于是就萌生了也通過領導批條子的方式,為自己爭取冒名拆遷安置的念頭。
2004年下半年,王某平因經常去時任伊寧某局局長的單某某辦公室匯報土地安置工作,遂多次在匯報過程中向單某某表示自己也想在案涉地塊拿一塊拆遷安置土地,以便后續(xù)在該地塊蓋個院子。
2004年10月的一天,王某平去單某某局長辦公室匯報完工作,又向其提出自己想在案涉地塊拿塊地的想法。巧合的是,當時正好有一個叫龍某的人找伊寧市某領導批過一張在案涉地塊辦理拆遷安置的條子,但后來其表示不需要安置了,單某某就隨手將這個條子交給王某平,讓其自己去操辦此事。
因為自身工作原因,王某平當時在劃地和辦理手續(xù)方面具有便利條件,因此其當月就用這個條子為自己在案涉地塊拿到一塊地,后續(xù)又以龍某的名義辦妥了這塊地的土地使用證。幾個月后,王某平又通過偽造虛假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把龍某名下的這塊地以買賣的形式辦到了其母親曲某名下,并在這個宅基地上蓋了一套60余平方米的房子。
2005年11月,王某平因為工作調動,遂將該房以18萬元的價格出售,并協(xié)助買方辦妥了有關轉讓手續(xù)。這樣,扣除其繳納的1.4萬余元的土地出讓金和地上附著物建設成本,王某平從中獲利14.59萬余元。
免除出讓金利息和違約金
新疆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房產公司)老總周某與王某平相熟,2012年的時候,王某平通過周某向某房產公司投資15萬元,后陸續(xù)收到某房產公司支付的利息共計73萬元。周某證實稱,其之所以向王某平支付如此高的利息,就是為了日后公司經營能得到王某平的幫助。
2013年11月,某房產公司在伊寧競拍下70000平方米(105畝)土地,出讓價為13650萬元,按照合同約定,要在2014年11月20日之前付清土地出讓金,但由于某房產公司資金緊張,實際僅在2014年11月20日前繳納了6825萬元。
按照合同約定,延遲交納土地出讓金除了要支付本金和利息外,還需要支付按每日1‰計算的滯納金。2015年11月的一天,周某到王某平辦公室,向王某平講述了某房產公司拖欠土地出讓金的情況,表示如果按合同約定支付滯納金會導致其拿地成本過高,并詢問王某平有沒有什么辦法可以降低其拿地成本。
王某平建議周某盡快籌款將剩余的出讓金繳清,并表示,雖然對于逾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國土資源部下發(fā)的制式合同要求支付利息和每日1‰的違約金,但在實際操作中只要企業(yè)能把出讓金繳清,地方上基本也不會去追索利息和違約金。
周某表示,由于房地產行情不景氣,某房產公司開發(fā)的樓盤滯銷,資金壓力很大,并詢問王某平能否暫緩繳納這筆土地出讓金,并將其事先擬好的“暫緩繳納土地出讓金情況說明”遞給王某平,希望王某平在該情況說明上簽字同意。
王某平表示其不能直接在該情況說明上簽署意見,但安排下屬在情況說明上加蓋了本單位的公章,并表示其會跟下面具體負責的同志打個招呼。周某證實,其向伊寧有關部門申請暫緩繳納土地出讓金,王某平作為領導,安排下屬在暫緩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情況說明上加蓋公章,其認為就是同意了其可以暫緩繳納土地出讓金。
王某平事后供述,周某向伊寧有關單位申請延期繳納土地出讓金,按照規(guī)定,其安排下屬在這份情況說明上加蓋公章,意思就是默認了周某延期繳納土地出讓金。
在王某平的關照下,某房產公司于2018年7月足額繳納了剩余的土地出讓金本金,但未支付利息和違約金。經測算,某房產公司按照土地出讓合同應繳納土地出讓金利息774.41萬元。
縮水的購房款
伊寧市企業(yè)主張某某與王某平是朋友關系。2009年前后,張某某從馬某某手中購買了位于伊寧市開發(fā)區(qū)某某小區(qū)的幾套房產。張某某曾在與王某平閑聊時提到過上述房產價格不貴,有升值的空間,王某平考慮到其女兒王某某當時正好要到該小區(qū)附近的伊寧市某中學上學,遂與張某某協(xié)調,欲從其手中購買上述某某小區(qū)的一套房產(以下簡稱案涉房產),張某某同意。
雙方商定,案涉房產按張某某從馬某某處購買時的原價31.02萬余元的價格成交,有關買賣手續(xù)由王某平直接與馬某某聯(lián)系辦理。后王某平分兩次向張某某支付購房款20萬元,余款11.02萬余元一直沒有支付。2012年5月,王某平直接跟馬某某對接辦理購房手續(xù),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辦妥了王某平購置一手房的有關手續(xù)。
張某某事后證實,其之所以將案涉房產以原價賣給王某平,主要是為了進一步拉近與王某平的關系,希望以后企業(yè)經營能得到其幫助。
關于余款11.02萬元為何一直沒有支付,王某平供述稱,該款其原本打算在辦理房產證的時候再支付給張某某,但后來房產證一直沒有辦,所以也就一直未向張某某支付該款,后來其也沒想著再向張某某支付該款,張某某也沒有向其索要過。
張某某之所以沒有向王某平索要余款,主要還是指望著日后能繼續(xù)得到王某平的幫助。“張某某沒有向我索要余款,主要是想著今后還有事找我?guī)兔Γ乙惭b糊涂,因為一直沒辦房產證,就不打算向張某某支付余款了,就當他送給我的。”王某平供述。就這樣,王某平通過少支付房款的方式,變相收受張某某錢款共計11.02萬元。
張某某證實稱,其曾因混凝土攪拌站用地手續(xù)的事多次請托王某平幫忙,但最終此事未能辦成。
數罪并罰獲刑9年
王某平于2023年4月17日被留置,同年10月16日被拘留,10月26日被逮捕。
伊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某平犯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單位受賄罪,并提起公訴,伊寧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伊寧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10月至2016年間,被告人王某平利用擔任伊寧某局科長、黨組副書記、局長等職務便利,以侵吞、騙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8.97萬余元;為吳某某等13人在土地置換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收受13人錢款165.35萬余元;擅自決定某房產公司暫緩繳納土地出讓金,并安排工作人員不予催繳土地出讓金及利息,使某房產公司少繳納土地出讓金利息774.41萬余元;在任局長期間,運作該局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錢款共計65.03萬余元,用于單位日常開銷。
被告人王某平及其辯護人辯稱,由于張某某向王某平的請托事項未辦成,故王某平未向張某某支付的11.02萬余元房款不應認定為受賄。公訴人指出,被告人王某平是否能夠完成張某某的請托事項,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根據《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相關規(guī)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xiàn)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備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法院最終采納了公訴人的意見,對該辯護意見未予采納。
2024年7月3日,伊寧法院對外公布本案一審判決結果:一、被告人王某平犯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二、對扣押機關依法扣押的被告人王某平繳納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對被告人王某平受賄違法所得147.44萬余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文章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2025年3月下期
編輯:周潔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