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花吉軍的死亡,被告難以預見和防止花吉軍自身的健康狀況及其可能產生的后果
文/成曉
花甲老人游泳池岸邊摔倒后不治身亡,事后死者家屬將游泳池經營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76萬余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老人死亡系自身行為所致,其作為花甲老人應當預見游泳運動的危險性,根據自身身體狀況適度運動,且游泳館及時施救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已盡到了安全保障責任,故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老人應當預見游泳運動的危險性。(圖 /郭笑呈 AI 繪制)
老人游泳時意外倒地死亡
申達健身服務(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州申達公司)是一家經營健身服務的企業(yè),成立于2015年5月,注冊地位于常州市天寧區(qū)某商業(yè)廣場,經營范圍包括:高危險性體育運動(游泳)、健身休閑活動等。相關證據顯示,奇跡麥瑞可(北京)健身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麥瑞克公司)為常州申達公司100%持股股東。
江蘇常州人花吉軍是名游泳愛好者,系常州申達公司會員。2020年9月14日花吉軍與常州申達公司簽訂入會協(xié)議申請書一份,約定合同有效期20個月,自2021年3月20日至2022年11月19日。會員入會協(xié)議細則第二條第七項會員安全義務中載明:“過度鍛煉及違規(guī)鍛煉均有受傷的可能,所以您在運動前應對自己的身體情況進行判斷,并保持運動強度和時間的適當。”第八項列明關于游泳的注意事項。
2022年5月15日下午,時年六旬的花吉軍像往常一樣來到常州申達公司游泳,但未曾想這次卻出現了意外,花吉軍竟在游泳池邊摔倒死亡。
當日17時9分32秒,花吉軍進入游泳區(qū),先在第三泳道(從左往右)游泳,并在15分鐘后上岸休息。17時25分03秒,花吉軍起身,緩慢行走至第四泳道(從左往右),準備繼續(xù)下池游泳,然而此時卻發(fā)生了意外。
17時25分34秒時,花吉軍在靠近第四泳道的岸邊突然倒地昏迷。一分鐘后,常州申達公司兩名身穿黃色背心的工作人員宗況和祝洪等人陸續(xù)上前查看和詢問情況,宗況將花吉軍扶起后讓其仰躺,但兩人卻發(fā)現花吉軍突然不省人事,于是便于17時27分撥打120急救電話,同時于17時27分30秒開始對花吉軍實施心肺復蘇、人工呼吸等救援活動,常州申達公司多名工作人員獲悉后亦參與施救,直至常州市急救中心(以下簡稱急救中心)工作人員到達。
17時40分13秒,3名急救中心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并開始對花吉軍進行施救。17時47分01秒,花吉軍被眾人抬上急救車,并于17時51分56秒被送到常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以下簡稱第一醫(yī)院)搶救。
然而,遺憾的是,花吉軍雖然經過公司和急救中心工作人員的及時搶救,但仍無濟于事。急救中心出具的院前醫(yī)療急救病歷載明:救護車到達現場時,患者(指花吉軍)已死亡;第一醫(yī)院出具的《門(急)診病歷》載明:就診時間:2022年5月15日18時05分,診斷:呼吸心跳驟停。
常州公安局天寧分局蘭陵派出所于17時54分接常州申達公司工作人員報警后,前往現場處置,并于當日出具接處警工作登記表一份,載明:排除他殺。
相關證據顯示,常州申達公司泳池面積約253平方米,2021年11月2日變更《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日,有1名社會指導員和4名救生員。2022年5月15日事故發(fā)生時,共有4名救生員在崗,且均持游泳救生員職業(yè)資格證書。監(jiān)控錄像顯示,游泳區(qū)多處位置張貼了游泳相關的風險提示等。
死者家屬狀告經營者
事發(fā)后,死者花吉軍妻子徐秀敏、女兒花睿將常州申達公司和北京麥瑞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花吉軍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76萬余元,被告北京麥瑞可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天寧法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常州申達公司有無盡到安全保障責任,是否應當對花吉軍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兩原告訴稱,花吉軍因身體不適倒地時,游泳館救生觀察臺的救生員不在崗,加之未配備流動救生員,導致花吉軍未能在第一時間得到及時救助,工作人員三四分鐘后才趕到現場,延誤了最好的救助時機,導致救護車到達現場時,花吉軍已經死亡。
兩原告表示,雖然花吉軍被診斷為呼吸心跳驟停,但死者家屬事后了解到,常州申達公司的游泳館并未配備吸氧設備以及人工呼吸器,也未配備體外除顫器,且其工作人員對花吉軍做人工呼吸和心肺復蘇也非常不專業(yè)。
兩原告認為,常州申達公司的上述種種重大過錯直接導致了花吉軍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未對花吉軍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故其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北京麥瑞可公司系被告常州申達公司的100%持股股東,其作為一人有限公司若不能證明其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應當對常州申達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公司的答辯
被告常州申達公司辯稱,其公司沒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事發(fā)的現場視頻以及相關證據材料表明,從花吉軍摔倒在地到其公司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其間只經過了32秒的時間,說明其公司已經及時發(fā)現了花吉軍的突發(fā)情況,并指派工作人員到達了事發(fā)現場,不存在原告所稱的救生員不在崗的情況。
常州申達公司表示,從工作人員到達事發(fā)現場再到對花吉軍采取人工呼吸的施救措施期間只有26秒的時間,說明其公司對于花吉軍所發(fā)生的突發(fā)情況已經及時地竭盡所能地對花吉軍采取了急救措施。從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到撥打120急救電話,只用了54秒的時間,說明其公司已經及時撥打了急救電話,不存在懈怠的事實,其公司對于花吉軍發(fā)生的突發(fā)情況已經履行了應當履行的救助義務,不存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
常州申達公司指出,其公司并沒有違反國家對游泳池的管理規(guī)定,關于游泳場館配備吸氧設備和人工呼吸器、除顫器等設備,國家對此并沒有強制性的法律規(guī)定,故不能據此認定其公司存在過錯,更不能以此認定其公司應當承擔責任。
關于兩原告訴稱其公司工作人員對花吉軍做人工呼吸不專業(yè)的問題,常州申達公司辯稱,雖然其公司的工作人員經過培訓,但畢竟并非醫(yī)療專業(yè)人員,也不能因此認定其公司存在過錯。
常州申達公司認為,其公司的行為和花吉軍死亡結果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無須對死者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相關證據顯示,花吉軍從摔倒到死亡總共不到9分鐘,在這短短的9分鐘里,其公司作為非醫(yī)療急救機構、工作人員作為非醫(yī)療專業(yè)人員,無論采取任何急救措施,都不能避免花吉軍最終的死亡結果。被告北京麥瑞可公司未答辯。
法院判決經營者無責
天寧法院在審理此案過程中,經調查核實,常州市體育局、天寧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天寧區(qū)衛(wèi)生健康局對健身房、游泳館的體外除顫器AED、人工呼吸機、吸氧設備均無強制性設置要求。
天寧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評判本案游泳館經營者常州申達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鍵是看其有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首先,常州申達公司雖是案發(fā)游泳館的經營者,但安全保障義務應限于經營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圍內。關于被告常州申達公司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主要從兩個方面考量:一是經營資質、配套設施、人員配備及日常管理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行業(yè)規(guī)定;二是受害人發(fā)生危險時是否及時采取保護和搶救措施。在游泳池的配套設施方面,被告常州申達公司具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資質,依法依規(guī)配置了救生設備、觀察臺、扶手等并配備了符合數量要求、具有職業(yè)資質的救生員,建立了日常管理規(guī)范,在顯著位置張貼了風險提示。
原告訴稱被告常州申達公司未配備體外除顫器AED、人工呼吸機、吸氧設備,但常州市體育局等單位確認該市在游泳館管理方面對上述設備沒有明文規(guī)定,沒有強制性設置要求,也沒有相關行業(yè)標準,故不應苛求被告強制配備,加重被告的法定義務。在對受害人的救助方面,游泳救生員職業(yè)定義是針對溺水者的赴救和現場急救,事發(fā)時花吉軍是出水后站立在岸邊時因自身原因倒地,并非溺亡,已經超越了游泳救生員的職責范圍,且常州申達公司的工作人員已經當場實施了救助,直至急救中心工作人員到達。
花吉軍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事發(fā)突然,被告常州申達公司已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及時組織了救助,不應苛求被告作為健身機構具備專業(yè)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應急搶救機制,也不能要求其工作人員達到專業(yè)醫(yī)療衛(wèi)生人員的救助能力。鑒于被告常州申達公司對花吉軍在緊急情況下的救助措施及時、得當,且其對花吉軍的死亡客觀上無法控制,不應再苛求其承擔合理范圍外的安全保障義務,故應認定被告常州申達公司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和基本的救助義務。
其次,花吉軍的死亡系自身行為所致,與常州申達公司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常州申達公司在游泳區(qū)顯著位置張貼了風險提示,已經盡到了經營場所經營者在合理范圍內的提請注意義務。游泳館的安全保障義務為其法定義務,但法律規(guī)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并非意味著受害人自身可以免除照顧自己、注意自身財產和人身安全的義務。花吉軍已經59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游泳運動的危險性,并且明確知曉自身的身體狀況,進行適度運動。
最后,常州申達公司對花吉軍死亡的后果不存在過錯,對于花吉軍的死亡,被告難以預見和防止花吉軍自身的健康狀況及其可能產生的后果?;姷沟睾?,被告工作人員已經及時提供了救助,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無論是從反應時間、持續(xù)時間上,還是從救助方式上,被告工作人員的持續(xù)救助行為不僅不存在過錯,已經達到了一般行為人的合理救助。
天寧法院據此認定,花吉軍的死亡令人痛惜,雖然常州申達公司是事件的發(fā)生地,但并不當然具有過錯,常州申達公司對花吉軍在泳池邊倒地身亡不構成侵權,并在花吉軍倒地后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故原告向兩被告索賠于法無據,依法不予支持。
2024年5月,天寧法院公布本案一審判決結果:駁回徐秀敏、花睿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說法】
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顧客在消費或接受服務時,經營場所應當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這里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安全保障設施齊全,安全風險提示到位,顧客受傷時施救及時且及時報警等。一般而言,如果經營場所在上述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未盡到義務,就會被人民法院認定對顧客受傷或死亡事件存在過錯,從而會被判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如果經營場所盡到了責任,就不能因為仍然造成了損害結果,而判令經營場所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就是對安全保障義務的曲解。本案中,常州申達公司無論是在安全保障設施,安全風險提示,還是在施救及報警方面都已全面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雖然花吉軍最終死亡,但已不能歸咎于作為經營場所的常州申達公司,故最終法院判決其無責。
花吉軍的突然離世對其家人來說無疑是沉重打擊,我們惋惜花吉軍的突然離世,也理解其配偶的喪夫之痛,女兒的喪父之痛。本案提醒人們,當前社會風險和損害無處不在,人們在選擇運動健身時首先要學會自行控制風險,尤其是老年人參與運動時一定要根據自身身體條件量力而行,防止類似本案這樣的悲劇再次發(fā)生。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本案死者花吉軍并非在游泳過程中發(fā)生意外,而是在準備下池時在泳池岸邊摔倒,因此,就不能像要求救生員在水中急救的那種專業(yè)要求,來要求常州申達公司的工作人員在事后提供專業(yè)的施救措施。
(本文企業(yè)及人物均為化名)
文章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2025年1月下期
編輯:周潔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