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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房吃“房”的房管局局長

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  作者:趙建

他賴以致富的手段非誠實勞動,而是通過人為索取,最終雖然吃到了“房子”,卻也把自己送進了牢房

文/趙建

江西省上饒市廣豐區(qū)房管局原局長潘某波,把自己手中的房地產管理權力作為牟取私利的工具,在幫助他人承攬、推進房地產項目過程中,管房“吃”房,以投資項目及直接收受感謝費等方式斂財1596.49萬余元。

中國有句俗話,叫“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是指根據自己現有的條件,因地制宜地獲得收益。這句話其實隱含著人們通過自己的付出而獲得應得利益回報的意思,強調利用好身邊的資源。然而潘某波卻用自己的落馬經歷,詮釋了一種“靠房吃房”的致富路徑,只是他賴以致富的手段并非誠實勞動,而是通過人為索取,最終雖然吃到了“房子”,卻也把自己送進了牢房。

貪腐的結局必是法律的懲罰。(圖/ VCG)

包賺不賠的項目投資

2014年底,江西某甲置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甲置業(yè)公司)通過拍賣獲得江西省上饒市廣豐區(qū)興旺國際建材城項目(以下簡稱建材城項目)用地,并準備開發(fā)。該公司董事長陳某甲證實稱,時任廣豐區(qū)房管局局長的潘某波認為建材城項目肯定能賺錢,向其提出想投資入股的想法。

陳某甲當時實力雄厚,并不需要他人投資,但考慮到今后在建材城項目建設及某甲置業(yè)公司其他涉房地產業(yè)務方面需要得到潘某波的關照和幫助,遂答應了其提出的投資請求,并口頭承諾,由潘某波組織資金投資建材城項目,投資滿一年后返還本金,并在該項目產生利潤后支付回報。

潘某波考慮到陳某甲作為開發(fā)商,是其管理服務對象,由其直接投資建材城項目影響不好,于是便邀請朋友邵某乙共同投資該項目,商定兩人各投資600萬元,并由邵某乙出面與陳某甲辦理相關投資手續(xù)及利潤結算事宜。

2015年2月,潘某波通過邵某乙轉賬600萬元至陳某甲指定的銀行賬戶,兩個月后,邵某乙也將其本人投資的600萬元轉賬至上述銀行賬戶。陳某甲證實,由于其當時不缺資金,所以僅接受了潘某波和邵某乙投資總共1200萬元,并未接受其他投資。

2016年4月,雙方約定的還本付息的一年期限屆滿后,陳某甲并未主動與潘某波結算。潘某波遂多次打電話催促還本付息,并安排邵某乙對接此事。

同年5月,陳某甲返還了700萬元本金至邵某乙賬戶,同時告訴潘某波,建材城項目很多商鋪沒有出售,項目尚未回本,其手頭資金緊張,并詢問其能否用商鋪折抵投資本息。潘某波經與邵某乙商量后,不同意陳某甲提出的折抵方案,堅持要求其支付錢款。

陳某甲無奈,只得讓公司財務計算出建材城項目的收益比例后,于當月歸還了二人剩余的投資本金,并向潘某波支付投資收益580萬元。就這樣,潘某波在沒有參與建材城項目經營管理的情況下,一年后順利得到了580萬元的投資分紅,從而做成了一筆包賺不賠的投資生意。

潘某波如愿得到分紅后,也為建材城項目提供了諸多幫助。一是加速辦理預售許可證。由于建材城項目樓盤在開盤前未辦理預售許可證,潘某波遂安排廣豐區(qū)房管局工作人員加班加點辦妥了預售許可證。二是在房地產項目的房屋質保金繳納方面給予關照。陳某甲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在繳納房屋質保金時,其表示希望潘某波在繳納房屋質保金上給予關照。潘某波遂推動廣豐區(qū)房管局出臺一項政策,讓開發(fā)企業(yè)在繳納質保金時,只繳納20%的現金,剩下的80%質保金,可以用1.2倍價值的固定資產作為質押,某甲置業(yè)公司遂得以少交80%的現金。三是在商品房驗收備案方面給予幫助。陳某甲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在驗收過程中,存在部分資料未齊全的情況,后經潘某波出面協調,廣豐區(qū)房管局還是為某甲置業(yè)公司辦理了驗收備案,從而讓該項目開發(fā)房產能如期交房。四是在商品房預售監(jiān)管資金撥付上給予幫助。在陳某甲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申請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時,多次用兩倍價值的固定資產作為質押,提前申請撥付商品房預售監(jiān)管資金,使某甲置業(yè)公司獲得了更多的流動資金。

助力中標和銷售帶來的回報

2018年,黃某丙控制的上饒市某乙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乙置業(yè)公司)在廣豐區(qū)開發(fā)“豐溪唐韻”房地產項目(以下簡稱豐溪項目)。在該項目的建設過程中,根據廣豐區(qū)委、區(qū)政府的安排,廣豐區(qū)房管局下屬單位某丙置業(yè)有限公司在緊挨著豐溪項目的邊上建設了一批用于安置的店鋪和住宅(以下簡稱案涉安置房)。

由于案涉安置房還有余房,潘某波遂于2019年1月召開廣豐區(qū)房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專題研究上述剩余的案涉安置房對外銷售問題,會議確定上述安置房中,主街商鋪銷售價格不低于4.5萬元/每平方米,其余店鋪不低于2.8萬元/每平方米,住宅不低于7600元/每平方米,銷售起始時間為2019年1月25日上午9時。

黃某丙與潘某波相熟。2019年1月初的一天,兩人在聊天過程中,潘某波將上述情況告訴了黃某丙。黃某丙認為,當時豐溪項目開發(fā)的小區(qū)(以下簡稱案涉小區(qū))對外出售價格為9000元/每平方米,與豐溪項目相鄰的案涉安置房以7600元/每平方米對外銷售,必然會對案涉小區(qū)的銷售造成不利影響,遂詢問潘某波能否幫忙想辦法讓其將上述剩余安置房全部買下,避免公開銷售對其案涉小區(qū)樓盤房價造成沖擊。潘某波表示會幫黃某丙想想辦法。

十多天后的一個晚上,為了推動潘某波幫忙推進上述事宜,黃某丙特意來到潘某波家中拜訪,并送給潘某波50萬元現金。

此后,在潘某波的幫助下,黃某丙順利地以其親屬的名義將上述剩余的案涉安置房(住宅12套、店鋪4間)全部買下,確保了案涉小區(qū)樓盤的正常銷售。

也是在2019年1月,黃某丙得知廣豐區(qū)政府計劃將東街以南地塊進行拍賣,交由廣豐區(qū)的國企開發(fā),考慮到該地塊地理位置比較好,黃某丙便以其控制的某乙置業(yè)公司名義參與了該地塊的競拍。

為了在心理預期的價格內拿下該地塊,黃某丙再次找潘某波幫忙。后在潘某波的協調下,黃某丙順利地以心理價位拍下上述地塊。

在此過程中,潘某波主動向黃某丙提出,表示希望以他人名義從黃某丙處分包一些工程以賺取利潤。黃某丙剛開始答應了,但后來考慮到工程給別人做不方便管理,遂向潘某波提議由自己直接送給其400萬元感謝費了結此事。潘某波表示同意。

2023年3月,黃某丙安排他人分兩次以轉賬的方式將400萬元轉入潘某波指定的其朋友劉某丁銀行賬戶。后潘某波安排劉某丁使用其中195.49萬余元以他人名義購買廣豐區(qū)某小區(qū)兩套住房,同時授意劉某丁使用其中90.29萬余元購買“棒杰股份”股票,并由劉某丁代持。

東窗事發(fā),獲刑8年

2023年8月14日下午,廣豐區(qū)政府辦工作人員電話通知時任廣豐區(qū)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的潘某波到廣豐區(qū)政府說明個人違紀違法問題。之后潘某波自行來到區(qū)政府,表示愿意如實向組織交代違紀違法問題,并當場以自書的方式交代了個人部分違紀違法問題,并表示后續(xù)回憶清楚具體問題后,再及時向組織交代。

2023年8月14日,被告人潘某波被留置,于2024年2月1日被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

玉山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潘某波犯受賄罪、洗錢罪一案,并提起公訴。玉山縣人民法院根據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書,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23年8月14日,被告人潘某波在任廣豐縣(區(qū))房管局黨組書記、副局長、局長,廣豐區(qū)住建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處理項目糾紛、辦理預售許可證、項目工程款付、購買安置住宅、商品房驗收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錢款共計1596.49萬余元。法院還查明了被告人潘某波于2019年1月,收受黃某丙賄送的400萬元感謝費過程中,為掩飾、隱瞞該受賄款的來源及性質,指使黃某丙將款項轉賬到劉某丁銀行賬戶,而其又安排劉某丁使用上述款項購置房產及股票等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處理項目糾紛、辦理預售許可證、項目工程款撥付、購買安置住宅、商品房驗收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共計1596.49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同時,被告人潘某波收受他人賄賂400萬元后,為掩飾、隱瞞賄賂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將部分受賄錢款用于購買房產和有價證券,并將房產登記在他人名下連同有價證券一起均由他人代持,其行為又構成洗錢罪。被告人潘某波犯有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波被留置后如實供述了監(jiān)察委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符合自首特征,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潘某波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親屬代為退繳了受賄犯罪全部違法所得,可酌定從輕處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潘某波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等法定、酌定情節(jié),依法可以減輕處罰的意見,與事實、證據、法律規(guī)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采納。

2024年9月21日,法院對外公布本案一審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潘某波犯受賄罪、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二、被告人潘某波退繳的違法所得共計1596.49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潘某波未提出上訴。

案件警示

房管局局長本當以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己任,積極履行對房地產開發(fā)、交易、評估進行監(jiān)督,對違規(guī)行為進行處理的職責,確保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然而,本案被告人潘某波作為一名基層房管局長,卻忘記初心使命,把手中的“管房”權力當成了撈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在利用職權為管理服務對象提供幫助的情況下,向對方提出由其隱名投資項目或分包一些工程以賺取利潤,結果因犯受賄罪和洗錢罪而獲刑,其教訓是深刻的。


文章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2025年2月下期

編輯:周潔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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