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某剛的幫助下,陶某貴順利中標兩個項目
文/曉梅
四川省閬中市某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宋某剛通過為他人承攬工程項目、撥付工程款提供幫助的方式大肆收受賄賂200余萬元,這位大發(fā)“工程財”的局長最終被法院判刑,身陷囹圄。
第二標段中的順水人情
陶某貴(另案處理)是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甲公司)實際控制人,于2016年通過朋友介紹結識了在閬中市財政部門任職的宋某剛。
2016年11月,閬中某局對外發(fā)布閬中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項目一期(長青大道一標段)勘察設計施工總項目(以下簡稱管廊建設項目一期工程)招標公告,經過招投標程序,陶某貴掛靠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乙公司),中標該項目。
管廊建設項目一期工程本與宋某剛沒有關系,然而巧合的是,3個月后的2017年2月,宋某剛調任閬中某局黨委書記、局長,而此時管廊建設項目一期工程的“長青大道二標段”工程尚未對外招投標,陶某貴遂向宋某剛提出,希望將該項目“長青大道二標段”工程也交給某乙公司一并實施,并承諾事后將表示感謝,宋某剛表示同意。后宋某剛以閬中某局的名義,書面報經閬中市委、市政府批準后,將該項目二標段交由某乙公司承建。
2017年上半年,陶某貴為順利承攬到閬中市城市停車場項目(以下簡稱停車場項目),主動請托讓宋某剛向閬中市委申請爭取由閬中某局代建該項目,陶某貴之所以有這個想法,是由于他跟宋某剛熟悉,如果該項目由某局代建的話,宋某剛自然有話語權,有利于其后續(xù)推進該工程項目,也有利于工程款項的順利撥付。
宋某剛自然聽懂了陶某貴的話外之音,遂答應了陶某貴的請托。不久后,陶某貴經向閬中市委專題匯報后,閬中市委同意由閬中某局采取EPC方式代建城市停車場項目。
百萬元入股協議
2017年六七月,陶某貴為感謝宋某剛在上述兩個項目上提供的幫助,并為了獲得宋某剛今后對承攬工程和工程款撥付的關照,準備向宋某剛賄送100萬元現金表示感謝。
陶某貴擔心宋某剛不會直接收受100萬元現金,為了規(guī)避風險,陶某貴提出將該款用于以宋某剛的名義,購買其舅舅經營的某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電子公司)原始股份,宋某剛同意并讓其胞弟宋某兵代其辦理購買股份事宜。
2017年8月的一天,陶某貴按照宋某剛的授意,將其從工程項目備用金中拿出的100萬元現金交給宋某兵。同月底,宋某兵將該100萬元轉入陶某貴指定的某電子公司的銀行賬戶,事后陶某貴向宋某兵出具了100萬元股份的入股協議,宋某剛則示意讓宋某兵代為保管該入股協議。
2017年下半年,宋某剛將水城片區(qū)基礎設施項目等兩個項目的相關資料和招標條件等信息告訴陶某貴,在宋某剛的幫助下,陶某貴順利中標上述兩個項目,之后宋某剛在該項目實施期間盡量籌集資金保障項目進度款。
2021年下半年,陶某貴因與當地其他官員有不正當經濟往來被南充市監(jiān)委留置調查,宋某剛因害怕其與陶某貴之間的經濟往來被組織查處,遂在陶某貴被解除留置后,向其提出將上述用于購買股份的100萬元退還給他,并由其自行收回處置該100萬元股份,陶某貴表示同意。
隨后,宋某剛指示宋某兵將陶某貴出具的入股協議銷毀。相關證據顯示,宋某兵在代為保管該入股協議期間,沒有從入股的某電子公司獲得收益。
賄賂往來中的掛靠利益
四川某某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丁公司)曾因多次請托宋某剛而獲取工程利益,其中既有某丁公司自己的業(yè)務,也有掛靠某丁公司的其他企業(yè)的業(yè)務,最終有關業(yè)務均得到了宋某剛的關照,而某丁公司及其名下的掛靠企業(yè)均以賄送好處費的方式回報了宋某剛的關照。
2017年,宋某剛任閬中某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某丁公司工作人員楊某請宋某剛安排一些項目預算、內審等方面的業(yè)務給其做,并承諾事后會感謝,宋某剛答應。
后宋某剛陸續(xù)為楊某安排了閬中市欣苑大道道路及排水工程可行性研究及概算業(yè)務和閬中市長青大道地下綜合管廊內審結算、閬中市老城區(qū)蟠龍支路道路及排水工程內審結算等業(yè)務。
上述相關工程業(yè)務完工后,楊某于2021年5月向宋某剛提出撥付其承接項目的部分費用,宋某剛遂為其撥付服務費用80余萬元。
不久后,楊某為了兌現之前的承諾,兩次在閬中市某中心辦公樓下,分別向宋某剛賄送現金10萬元和4萬元,宋某剛均予以收受。
宋某剛除了直接為某丁公司業(yè)務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工作人員好處費,還為掛靠某丁公司的其他企業(yè)提供幫助,并收受相關企業(yè)負責人賄送的好處費。這個掛靠某丁公司,并與宋某剛發(fā)生賄賂往來的企業(yè)是“四川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丙公司)。
2014年7月,時任南充市某縣財政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主任的邢某川與王某、曾某文等人注冊成立了某丙公司。邢某川系該公司的最大股東,也是實際控制人。某丙公司成立后,由于沒有承接評審業(yè)務的資質,遂掛靠某丁公司,以某丁公司的名義對外承接業(yè)務。
2014年下半年,宋某剛在閬中市財政部門任職,正好分管閬中市某中心。當時,由于某中心承擔的財評任務劇增,現有人員無法滿足財評的業(yè)務需求,宋某剛遂安排時任閬中市某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的鄭某平聯系可提供返還提成款(以下簡稱返成款)的第三方造價咨詢機構,協助閬中市某中心開展評審業(yè)務。
后鄭某平經過邢某川引薦,結識了某丁公司的王某,在商談中,王某經邢某川的授意,向鄭某平承諾承接評審業(yè)務后將給予返還提成。
在宋某剛及鄭某平的協調和幫助下,某丁公司成功入選閬中市某中心協審機構,并順利承接了評審業(yè)務。當然,上述評審業(yè)務實際上是由某丙公司的造價工程師具體實施。
2017年春節(jié)前,閬中市某中心向某丁公司撥付部分服務費用后,宋某剛讓鄭某平督促某丁公司兌現返還提成事宜。不久后,王某在閬中市七里大道附近以返成款名義將一個裝有40萬元現金的包交給鄭某平,鄭某平收到上述款項后,分給宋某剛20萬元,自己留下另外的20萬元。
東窗事發(fā)
2023年8月16日,南充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掌握宋某剛與鄭某平共同收受王某財評業(yè)務返成款40萬元的事實后,將問題線索轉交給營山縣紀委監(jiān)委辦理。宋某剛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僅掌握的小部分犯罪事實,還如實供述了大部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
宋某剛因涉嫌受賄罪,于2023年11月3日被營山縣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2024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
四川省營山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宋某剛犯受賄罪,于2024年3月8日向營山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營山法院)提起公訴。營山法院遵照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4月19日召開庭前會議,同年4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宋某剛在擔任閬中市兩個市直機關領導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陶某貴、王某、楊某等人在承攬工程項目、撥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211萬元,個人實得184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宋某剛在談心談話過程中承認自己有違紀違法問題,愿意主動向組織如實說明情況,有投案的意愿,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組織已經掌握和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自首,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其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可酌定從輕處罰。
2024年7月31日,營山法院對外公布本案一審判決結果:一、被告人宋某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二、對扣押在案的賄賂款184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收繳機關營山縣監(jiān)察委員會上繳國庫。
文章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2025年3月下期
編輯:周潔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