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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shù)百萬元工程款虛增之謎

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  作者:蕭嫻

經審計,某置業(yè)公司多支付給張某工程款74.5萬余元,雙方因此為工程款問題發(fā)生爭議

文/蕭嫻

工程量是工程款結算的依據(jù),施工單位呈報的工程款結算方案需經建設單位層層審核和審計確認,本文施工單位虛報的數(shù)百萬元工程款為何能順利通過建設單位的審核,原來是有“內鬼”作祟。

虛增工程量的行為后果嚴重,可能涉嫌詐騙罪。(圖/郭笑呈 AI 繪制)

虛報工程量

位于江蘇省句容市的某花園小區(qū)工程(以下簡稱某花園小區(qū))于2009年9月開始破土動工,建設單位句容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置業(yè)公司)將整個工程分成7期,均由個體工程商張某掛靠的曙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曙光集團)承建。簽訂合同時,某置業(yè)公司與曙光集團約定主體工程款采取分階段支付方式進行,附屬工程款先按預估總價分階段支付,最終以結算為準。

張某因為沒有相關資質,遂掛靠曙光集團承建該工程,其對外宣稱自己是該集團的項目部經理,具體負責某花園小區(qū)施工,并按約定向曙光集團交納管理費和稅金。張某還以曙光集團名義,將其中的消防和水電工程再次分包給顧某勇等人實施,并從中收取管理費。

按說,張某與顧某勇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其應對顧某勇實施的工程進行管理監(jiān)督,確保工程質量。但事實上,張某非但沒有這樣做,反而與顧某勇沆瀣一氣,狼狽為奸,兩人商議聯(lián)手通過虛報工程量、偽造簽證單、虛報甲方供料等方式虛報工程款。

施工是按圖紙進行的,變更工程量自然需要先變更圖紙。按照正常操作流程,工程在施工過程中變更圖紙應由建設方工程部提出,由建設方工程部、項目部和總經理簽字并加蓋建設方印章交設計單位對圖紙進行修改,施工方不可以直接發(fā)竣工圖紙。

但案涉工程設計人員吳某達證實稱,案涉工程的施工方張某有時會發(fā)竣工圖紙給設計單位,竣工圖紙與原施工圖紙相比,有的柱截面變大了,鋼筋型號和根數(shù)也改動過?!爸孛孀兇螅蛯е禄炷梁吭龃??!眳悄尺_解釋稱。

某置業(yè)公司工程部經理何某華證實,某花園小區(qū)1-5期工程施工過程中,張某沒有把圖紙拿給工程部審核。何某華表示,其在5期二審時發(fā)現(xiàn)圖紙有問題,一是E1號樓頂樓的樓梯沒有做,但張某提供的報結算的圖紙卻有這個項目,二是所有柱塔樣圖紙上的柱截面標注有問題。

也就是說,張某私自通過變更竣工圖紙,增大混凝土含量,從而達到其虛報工程量的目的,這在具體施工人員的證言中亦得到了證實。在張某手下負責土建結算的工作人員居某證實,張某讓其虛增工程量,在土建結算時將別人做的空調、陽臺欄桿放在自己的工程內結算,虛報鋼筋及混凝土用量。施工人員楊某才事后證實稱,涉及室外管網碎石墊層、砂包管、鋼筋混凝土包管等未實際施工,但張某卻要求其用假的簽證單虛報混凝土厚度結算。

瓦工錢某證實案涉工程管道施工存在偷工減料的情況,其稱正常在綠化帶下面的管道要求是沙包管,即將黃沙鋪在溝內,再鋪設管子,再用沙子埋起來;在主干道下面的管道應用鋼筋混凝土包裹,即先用混凝土鋪底,鋪設管子,再扎鋼筋,最后用混凝土澆起來。但當時其在做案涉工程管道時,其被要求直接埋土,有的為防止管子浮起來,就在管子兩邊打木樁,用鐵絲扎起來,固定住水管防止上浮,然后直接用土埋起來。

內外勾結造假

案涉工程安裝部分的工程師是谷某發(fā),土建部分的工程師是周某明。按照某置業(yè)公司的操作流程,工程的簽證單首先需要該公司在現(xiàn)場兩位工程師簽字確認,交由公司工程部經理簽字確認后,再由審計負責人劉某泉簽字確認。周某明、谷某發(fā)是初審,劉某泉是最終審核。

正常而言,張某、顧某勇偷工減料,并在工程款結算上公然作假,欲以虛報工程項目、偽造簽證單、虛增工程量等手段騙取工程款并非易事,因為建設方某置業(yè)公司在結算前有多道審核程序,其造假行為自然會在層層審核過程中露出馬腳。那兩人為什么還要執(zhí)意這樣做呢?張某、顧某勇并不傻,他倆自然明白這個道理,但兩人敢于在建設單位面前公然造假,其背后是有原因的。

原來,兩人早已對某置業(yè)公司審核環(huán)節(jié)中的重要人物進行了“公關”。起訴書顯示,2010年至2018年間,張某、顧某勇為使虛報、虛增的工程過審,先后多次向某置業(yè)公司工作人員行賄。其中張某向該公司審計部負責人劉某泉行賄53萬元,向工程部安裝工程師谷某發(fā)行賄13.5萬元;顧某勇則分別向劉某泉和谷某發(fā)行賄4萬元和16萬元。

吃了人的嘴短,得到好處的幾名某置業(yè)公司工作人員果然在審核中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并未揭發(fā)張某、顧某勇的造假行為。谷某發(fā)事后承認,其在某花園工程項目上收受張某、顧某勇送的財物,并在明知張某、顧某勇的工程存在虛報工程量、偷工減料的情況下,沒有現(xiàn)場指出,也未向公司反映揭發(fā)。

劉某泉亦證實,其負責審計案涉工程1-5期附屬工程,對1-5期主體工程進行內部初查和核對,并在外審的審計單位及施工單位間做好協(xié)調工作。但張某、顧某勇想讓其幫忙和照顧虛報工程量的事,并多次向其賄送好處,其便未盡到嚴格審核義務。相關證據(jù)顯示,在張某報審的資料交劉某泉內審時,劉某泉沒有將假的簽證單等涉及的工程款予以核減。

有了“內鬼”之后,張某、顧某勇兩人的造假行為“神奇”地通過某置業(yè)公司的層層審批和審計,截至2019年1月20日,某花園小區(qū)1-5期項目工程竣工后完成審計結算。但在審計結算過程中,某置業(yè)公司發(fā)現(xiàn)張某在上述工程結算中,存在將陽臺及空調欄桿制作及安裝工程項目虛報、將未施工的“混凝土墊層”“砂包封”“鋼筋混凝土包管”“管網道路土方外運”等工程項目送審、將道路混凝土為150mm厚度以200mm厚度結算等虛報、虛增行為。經審計,某置業(yè)公司因此多支付給張某工程款74.5萬余元,雙方因此為工程款問題發(fā)生爭議。

張某認為某置業(yè)公司未結清工程款項,遂于2019年2月,以曙光集團名義起訴某置業(yè)公司,要求其歸還拖欠的工程款1880萬余元及利息。2020年6月,句容市人民法院以丹陽市公安局已對某置業(yè)公司被詐騙立案偵查為由駁回曙光集團起訴。

一審雙雙被判數(shù)罪并罰

張某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同年9月1日被逮捕。顧某勇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10月11日被逮捕。

2021年2月1日,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某、顧某勇犯合同詐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丹陽市人民法院遵照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予以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其間,本案經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經丹陽市人民法院決定中止審理一次,并恢復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兩被告人張某、顧某勇通過向某置業(yè)公司審計部負責人劉某泉、工程部安裝工程師谷某發(fā)行賄的方式,采用虛報工程項目、偽造簽證單、虛增工程量等手段,分別欲騙取工程款438.31萬余元和27.47萬余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顧某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財物,其中張某涉案數(shù)額特別巨大,顧某勇涉案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張某、顧某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工作人員以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亦已觸犯刑律,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依法應當對兩被告人實行數(shù)罪并罰。

關于本案的既遂、未遂,控辯雙方均認可某花園小區(qū)項目工程1-5期已通過審計,但是否付清工程款存在爭議。從現(xiàn)有證據(jù)來看,不能充分證明建設單位已付清工程款。因此,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顧某勇合同詐騙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021年12月,丹陽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因犯合同詐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被告人顧某勇因犯合同詐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民事欺詐還是合同詐騙

一審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張某、顧某勇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鎮(zhèn)江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訴人張某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為:張某的行為屬于民事欺詐,而非合同詐騙,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張某及其辯護人上訴指出,首先,合同詐騙是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為,利用合同騙取他人財物。如只是對合同的主體、擔保,數(shù)量、質量等個別要素進行欺騙,但行為人還是履行了合同,則屬于合同欺詐,應當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張某報審時確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但其弄虛作假行為建立在涉案工程1-7期土建、附屬工程合同真實,張某在已完成了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的前提下具有履約能力,不是想通過合同詐騙對方財物,而是零星工程的偷工減料,屬于民事違約行為。

其次,建筑工程領域中虛報小額工程量是行業(yè)慣例,目的是防止預算員在計算過程中出現(xiàn)漏算、少算的情形,另外最終審定價一般都要核減到10%至15%,只有虛增一部分才能抵消核減量。涉案的1-5期工程造價3億元,一審認定的張某虛增部分是400余萬元,只占百分之一,在合理范圍內。

再次,張某和某置業(yè)公司已在2018年達成了三份會議紀要,目的就是為了解決1-4期存在的多報問題,應當將會議紀要確認的數(shù)額在詐騙數(shù)額中扣減。

最后,某置業(yè)公司拖欠張某1-5期工程款1367萬元,6-7期工程款8000萬元,足以抵償虛報的工程款,故本案可以通過民事途徑解決,無須通過刑事途徑解決。

上訴人張某為證明自己的觀點,在二審中提交了有關證人證言和書證。曙光集團董事長江某友出具的書面情況說明證實,2018年11月,因句容某花園第5期工程經寧波某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二審后,遲遲不出審計報告,為解決施工方張某和發(fā)包方某置業(yè)公司的矛盾,其通知某置業(yè)公司董事長劉某華和張某開會,要求張某在工程結算時要給某置業(yè)公司合理讓價,張某表示同意。

江某友出具的書面情況說明顯示,2018年11月12日,劉某華與張某達成第一份會議紀要,同意在某置業(yè)公司已簽訂價格的基礎上重新協(xié)商價格,土建部分讓價300多萬元;2018年12月29日,雙方達成第二份會議紀要,張某在混凝土超距離運費方面讓價190多萬元,在安裝項目讓價375萬元;后雙方又達成第三份會議紀要,在重復計算等部分扣除部分款項。

出庭檢察員的出庭意見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害單位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為:張某、顧某勇構成合同詐騙罪,且屬于犯罪既遂,兩人的犯罪數(shù)額應按照指控數(shù)額認定。

二審改判按一罪處罰

鎮(zhèn)江法院經審理,對本案有關爭議焦點一一進行了辨法析理。

關于上訴人張某、顧某勇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人張某、顧某勇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相關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二審法院作出回應。首先,張某以曙光集團名義承接了某置業(yè)公司開發(fā)的句容某花園小區(qū)工程,目前工程已竣工驗收,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合同相對人某置業(yè)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經實現(xiàn),在工程驗收審計過程中,張某、顧某勇通過虛報工程項目、偽造簽證單、虛增工程量等手段虛增工程款的行為,屬于民事欺詐行為,不宜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其次,張某、顧某勇已在2018年、2019年與某置業(yè)公司就工程款問題進行了多次商談,并形成了三份會議紀要,在第二次審計的基礎上又進行了約1000萬元的讓價,同時約定已審計完成的項目如發(fā)現(xiàn)未實施的內容按實際扣除,綜合第二次審計初審結論及三份會議紀要形成的意見得出第5期工程最終審定價為10670萬元,相較報審價13692萬元,核減率為22%,遠高于前4期的平均核減率15%。

辯護人提交的證人江某友出具的情況說明、審計核減匯總等證據(jù)亦可印證上述事實。由此可見,案發(fā)前上訴人已與某置業(yè)公司就虛增部分如何處理進行了約定,目前無證據(jù)證實某置業(yè)公司客觀上因上訴人的虛增行為遭受了損失。某置業(yè)公司提出三份會議紀要僅針對第5期工程主體部分,與涉嫌詐騙部分工程無關的觀點是將1-4期工程與第5期工程完全割裂,未作整體看待,這一觀點不能成立。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張某、顧某勇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二上訴人的相關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成立,二審法院予以采納。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張某,顧某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工作人員以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上訴人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

原判認定上訴人張某、顧某勇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認定上訴人張某、顧某勇構成合同詐騙罪有誤,應予改判,扣押在公安機關的張某、顧某勇等人的財物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2024年11月5日,鎮(zhèn)江中院對本案作出二審判決:一、撤銷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本案一審刑事判決;二、上訴人張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三、上訴人顧某勇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文章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2025年4月下期

編輯:周潔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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